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
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遵循的原則是:有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不僅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還需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考慮。
那么,母親在什么情況下,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可能性大一點呢?
1、兩周歲以內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孩子處于哺乳期,尚是幼兒,隨母親生活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2、兩周歲以上的孩子,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而且男方與女方的年齡差距不大;
3、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4、孩子從小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有較大的改變且影響其成長的;
5、男女雙方工作穩定程度、收入差距不大的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男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
6、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相當,但是男方經常加班,沒有時間照顧和陪伴孩子,而女方有更多時間照顧和陪伴孩子的;
7、男方有賭博、洶酒、家庭暴力、吸毒等惡習,不利于孩子成長的;
8、其他有利于孩子成長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孩子都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媽媽,但是也有例外,在下列情況下,媽媽很難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
3、女方有不良習慣或其他品質問題,不利于孩子成長的;
4、女方收入較低,工作又不穩定,撫養孩子有一定的困難的,而且沒有固定住所;
5、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6、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7、其他有利于孩子成長的。
如果男女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基本相同,還會考慮一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孩子已經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還會考慮孩子的意愿,即征求該孩子的意見,看他愿意和誰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同時也希望能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妥善解決問題,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說個概要吧,離婚不管是誰提出的,不管孩子判給哪一方,主要看是誰的原因造成的。撫養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八的比例要主責方出,這樣才符合實際,合情合理,給傷害方一小小的補救,也壓壓陰謀者的囂張氣焰……
孩子判給誰,這其中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最好就是夫妻雙方協商,能協商地下來那就最好,但如果協商不下來,要么就是兩邊都想要,要么就是兩邊都不想要,不想要的法院一般都強塞,但這種情況比較少,絕大多數情況是都想要這個孩子。這個時候需要法院判決,而法院如何裁判呢?
總體而言,就是要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為原則。在這個原則之下,撫養權歸屬的判決就有以下幾點規律:
1
孩子2周歲以下
一般判給母親
這主要考慮到2周歲以下的幼兒跟隨母親的話能受到更好地照顧,而且從生理發育角度來說,母親的照料能夠更有利于幼兒的成長。
但是也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存在這么幾個因素的話,也有可能判給父親。第一個就是有嚴重的疾病,特別是久治不愈的傳染病等,那么孩子就不適宜跟母親生活了,那這個時候就會判給父親。第二個就是母親嚴重不負責任,有能力盡到義務卻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又想要撫養權,這時候也會判給父親。還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情況就不一一列舉了,實踐中大致也就是這些情況。
2
孩子2周歲不滿10周歲的
父母拼實力!
孩子2周歲以上,就不再考慮生理上孩子是跟誰更好的問題了。這時候,主要考慮的還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看父母雙方哪方更有撫養孩子的“實力”。
而這個拼“實力”,主要拼在這幾個方面:
首先,拼生育能力!
如果父母雙方,其中一個已經絕育了,另一個卻還可以生育,那么孩子一般就判給那個絕育的。如果其中一個還有其他孩子,另一個卻只有這么一個孩子,那么一般也把孩子判給這個只有一個孩子的一方。
其次,拼生活環境!
如果孩子單獨隨父母的一方時間比較久,孩子都已經習慣了,如果驟然改變環境,會對孩子成長不利,所以一般就判給孩子習慣了的生活的那方。如果兩方生活環境都差不多,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有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良嗜好,比如嗜賭嗜酒嗜毒,嚴重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長,那么這時候肯定不能把孩子判給有這樣不良條件的父母了。
再次,拼爹媽!
中國社會現狀一般是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撫養孫兒,孩子跟這些(外)祖父母生活久了,都有感情了,這時候如果父母離婚,雙方爭執不下,而這下(外)祖父母優勢就出來了!如果(外)祖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繼續幫助撫養孫子女,那么這時候法院一般都會把這個情況作為優先考慮的條件。如果夫妻雙方其他條件都差不多,那么這時候誰的爹媽更強,誰就更有機會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3
孩子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
孩子意愿很重要!
孩子如果滿10周歲了,那么父母不僅要拼上面說的“實力”,而更關鍵的,是考慮孩子的意愿。
因為10歲的孩子在民法上都已經算是有一定行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已經有了自己的想法,這時候父母離婚爭撫養權,就得考慮一下他們的意見,他們想跟父母的哪方生活,在法院的裁判中往往會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但不管孩子判給誰,都只能代表孩子跟誰生活的問題,不代表另一方跟孩子就沒有關系了。沒有拿到撫養權的一方,還是要每個月給孩子撫養費,直到孩子成人及能夠獨立生活為止。而且,沒有拿到撫養權的另一方還有探望權,定期探望子女,而且這個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除非是非常極端的情況,由法院裁定人身保護,這時候對方就不能探望了。
至于撫養費數額,看實際需要、父母的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如果父母有錢,任性,一下子給個幾百上千萬什么的,那肯定也是可以的。但一般情況下,都是以父母的月總收入的20%到30%之間確定,如果要承擔兩個以上孩子撫養費,比例稍高,但一般不會超過50%。無固定收入的話,那就按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確定。
還有些情況,比如夫妻離婚,雙方約定,一方不要另一方的撫養費,但是另一方也永遠不要來探望子女。這種約定很明顯是無效的,首先,不讓另一方來探望子女肯定是違法的,無效。其次,不要對方給撫養費,一般情況下也是可以的,如果你比較有錢的話。但是如果你自己沒錢,負擔不起,卻又逞能不要對方的撫養費,這肯定不行!你能苦,孩子不能苦不是?這時候法院還是會判決對方要給付撫養費。
當然,法院判決了撫養權并非就是永遠不變,在孩子成長過程中還是可以隨時變更的,如果出現了對孩子成長不利的情況,或者孩子十歲之后愿意隨另一方生活,這時候還是可以協商或者另行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
離婚解決的不是撫養權的問題 而是孩子的心理健康問題
孩子跟誰姓都改不了身上的基因 他始終是你的孩子 維護與愛人之間的關系才重要 因為他會叫別人老公 愛是無私的 不要因愛生恨 生陌生 要記得現在離婚的這個人 曾經也是你發誓要守護一生的人!
如何解決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孩子如果大小的話,還是先有孩子的母親撫養,畢竟女同志心要比男同志細一些,也能夠照顧好孩子的生活起居,如果孩子要是大的話,首先還是看孩子自己的選擇,孩子選擇自己和誰生活,這樣孩子可以安下心來學習和以后的生活,再一個孩子大了也得考慮父母,誰的經濟條件更適合孩子的將來發展,經濟條件要是差的話,自己生活都很難,何談孩子的學習和生活費的支出,那樣的話對孩子也不公平,也會耽誤孩子的將來發展。
感謝邀請,關于這方面問題還不好回答,父母離婚是雙方的事兒,無辜的是孩子,要看父母對孩子哪個愛的更多一些,誰能真愛孩子,就跟誰最好。
現在好多人婚姻不穩定,離婚的時候,感覺孩子是累贅了,這點很不可取,既然生了他們,一定要用心愛他們,不管夫妻兩個能豆子走到最后。
孩子還小,多關愛孩子吧,當十幾年后,孩子長大,是亭亭玉立女孩和很有涵養男孩的時候,很懂事,大家想想,這時候盡到責任的父母會心的微笑,沒盡到責任的父母豈不是后悔?
不管爭奪不爭奪,還是看看能給孩子更多愛的那一方撫養更完美,有愛孩子才能適應那種磁場,融入那種磁場,才能開心快樂的生活,身心才能健康成長。大家認為對嗎?
看雙方哪頭撫養兒女,男方撫養的話女方每個月支付一定得撫養費,同理女方撫養也如此,不動產必須掛孩子名下,再婚后的子女無權干涉前任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