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反目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當一段婚姻確實沒有了繼續存在的可能性,拖著確實也是一份煎熬,能好好過下去當然最好,能協議離婚也簡單。但是真的緣分盡了,一方不放手,另一方想解脫出來的時候,離婚應該向那個法院起訴呢?
在法律中,在哪個法院起訴叫做由“那個法院管轄”,比如你是被告,你家是美麗縣的,那么按照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要去美麗縣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上就叫,由美麗縣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住所地管轄為原則
因為離婚訴訟也是訴訟,所以離婚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到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就被告原則主要是為了兩個方面考量:1、解決送達難的問題,因為很多被告對打官司忌諱如深,所以干脆不應訴、不接受傳票,在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話,很容易找到被告。2、在判決生效后,方便執行,被告財產基本都在其住所地,所以當判決生效后,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民訴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被告找不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因為訴訟視為了解決爭端的,如果一味按照要搞就被告原則的話,很多糾紛對于原告來說十分不公平,比如被告失去聯系或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這樣還強制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就極大增加了原告的負擔,因此,在被告被限制自由或者失去聯系的情況下,應當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法條: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雙方都被限制自由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轄;雙方被監禁且被告一方被限制自由超過一年的,由被限制自由措施所在地法院管轄
前文已經說過了,因為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原則,除非出現了在被告所在地起訴沒有可行性或者增加原告訴訟負擔的情況下才會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如果雙方都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那么這個時候大家就被拉回了統一起跑線,就應該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確定管轄,只是如果被告監禁時間比較長的話,想被告住所地起訴也解決不了問題,所以會出現在執行被告限制自由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參考法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超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都離開超一年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大家看這個法條是不是想到了什么,對,這是針對很多進城務工人員一方離家太久,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雙方都已經準備重新開始一段婚姻的情況,因為一方已經離開超過一年,如果要求原告找到被告住所地并且去那個地方起訴,對原告來說成本高、難度大,所以,司法解釋就專門對這種情況做出規定,一方離開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以再自己住所地起訴離婚。這個是有適用主體和條件限制的,只有沒離開的一方要求離婚的才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訴,且要滿足對方已經離開超過一年的條件。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參考法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應該是個公司,兩個股東齊心協力,才能把日子過的和和美美;如果你把婚姻當做一張賭桌,那么賭局下來,沒有一個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