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最佳時間
取保候審有期限,最長12個月。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有五種,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審簡單的講就是讓你交一部分保證金或者提供個保證人,你繼續回歸社會,過正常人的生活,但是你所犯的案子并沒有結束,還得按照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公訴、審判。為了怕你在這期間逃匿、影響證人作證等行為,讓你交上錢或者提供保證人,保證你能老實點。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犯了罪以后,公安局給他們采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讓其繳納一部分錢,然后放回家。很多人以為這就算結束了,其實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取保受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措施,與拘留、逮捕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只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情節輕、社會危害性小,所以不需要把你抓進看守所關著,只是讓你交一部分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就把你放回社會了。
最后提醒一點,案件結束以后,保證金的要退還的,所以繳納保證金的單據收好了,案子結束以后記得帶著法院判決書或者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局的撤案決定書到繳納保證金的機關領取保證金。
謝邀!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主要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五、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六、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查證的。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應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且只能選擇一種保證方式。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一般取保候審期限就是十二個月。比如決定取保候審日期為2018年3月14日,到期日就是2019年3月13日。
取保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相關的規定。公安機關會對案件繼續偵查,根據案情變化,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審。也就是說辦理的取保候審期限是十二個月,有可能會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情況發生變化,經偵查證據確鑿會被逮捕,逮捕后可先行拘留,也可能調查后,排除犯罪嫌疑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取保候審類似于西方國家的“保釋”!
這個問題并不簡單。
首先,取保候審肯定是有期限的。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不用被羈押的,但人身自由還是有一定限制,比如離開居住的縣市要被批準,傳喚也要到,重要的是身份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無期限的適用下去,肯定損害他們的權益。
第二,實踐中,取保候審期限卻有時出現好幾年的情形,也不見解除。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于這條的理解,有認為是公檢法共用一年期限,也就是公檢法可以各自決定取保候審,但他們加起來期限不能超過一年。有認為公檢法各自可以做出取保候審,都是一年,那么就是三年。司法機關一般按照后一種理解,有的在各自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定里都有規定,比如檢察機關在其訴訟規則里就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以有些復雜的案件,尤其涉及罪務非罪的,取保候審期限會很長。
第三,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按法律規定,同一機關不能再重復適用取保候審了,但如果也不能符合逮捕和監視居住的條件,一旦取消取保候審,就成了沒有強制措施了,所以有權機關還是會繼續取保候審的,這樣就不符合規定了,但實踐中還是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
第四,如果對取保候審超期不解除的,可以向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申訴,也可以找檢察院去檢察監督。
關于該題,@這個殺手不太愣,已經對于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概念、條件、程序等都回答的比較清楚了,我就簡要補充幾點吧。
關于取保候審的性質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它與西方國家刑事程序中的保釋制度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釋,是被追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所謂的保釋權,絕大部分嫌疑人在審判前均可以獲得保釋;而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前通常處于羈押狀態,即羈押是常態,取保是例外。關于這里面的原因,可參見筆者相關回答。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執行機關及期限
-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均可以決定采用,通常在哪一辦案階段就由哪個辦案階段的辦案機關決定是否采用;
- 取保候審統一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即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的基層派出所負責具體的監督管理;
- 取保候審的期限。取保候審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這里的12個月是公檢法機關決定的期限加起來不超過12個月,還是單獨決定均不能超過12個月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按照公檢法三機關分別決定的取保候審期限均不得超過12個月來實施的;
申請取保候審獲得批準極難
通常而言,除非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存在特殊情況或者辦案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等情形外,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要想通過申請獲得取保候審極難。
總之,作為一種非羈押性的審前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并非完全沒事了,只是通過人保或者財產保證,不關押,隨傳隨到,以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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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邀自來;
我是周舟,有不懂的或者疑惑的可以關注私信給我,很高興為各位頭條的朋友解答問題。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我國,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下面我們了解下取保候審時的相關內容。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察,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朋友,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要違反上述規定,因為你交了保證金,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保證金也沒有了,還會被公安機關送進看守所,所以在取保候審期間,還是老老實實的在公安機關的監視范圍內,不要抱著僥幸的心里,因為你公安機關已經認定你有犯罪嫌疑,所以你要努力的證明自己跟犯罪事實沒一點關系。公安機關才會把取保候審的期限早點結束,你也就相對解除嫌疑了。好好做人,做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感覺大家之前的回答都已經很完善了,把法律對于取保候審規定已經都描述出來了,我在這里就我接觸到的取保候審來說一下實務方面的情況(我接觸到的取保候審并不多,可能會有片面,并且地域之間的司法實踐也會有差異,僅供大家參考)。
總得來說,比較容易取保候審的情形一般都是罪行不嚴重。這個不嚴重的標準就我接觸到的而言,目前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包括一年)(多為緩刑)、拘役、管制、以及僅僅是附加刑的情況。
上述條件的實質從時間上來算,就是如果不取保候審,可能拘留的時間會長于實際判刑的時間(按照折抵后的時間來計算),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國家可能要涉及到賠償的問題,所以,上述的罪行是相對容易取保候審的。
對于上述的案件,甚至很多情況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會主動決定取保候審,一般這種取保候審的時候,對保證金的要求并不高,保人也經常是走程序,所以如果是上述的情形,那請別著急,取保候審還是相對容易的。
但如果罪行相對嚴重,取保候審的條件和難度就會增大。事實上我并未接觸到太多的罪行嚴重取保候審的案子,也僅僅是道聽途說,所以,也就不在這里贅述了,以免誤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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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而且刑事案件中三個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取保候審期限是相互獨立的。
即每個階段都可以最長申請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