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調查詢問一般要拘留多長時間
先搞明白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一般最多十五天,除非有合并執行才會二十天,不過基本沒見過。
刑事拘留就是另一回事了。單人單案是七天內報捕,多人或者多案會是三十天。但是一般都是提前報捕,檢察院不批準的話看原因,是不構成犯罪還是建議改行政處理。不構成犯罪可以報取保候審。改行政處罰會折抵,最后直接釋放。
至于取保不用你擔心,不構成犯罪警方自己會報取保。你找律師報取保除非有其他理由。
派出所沒有權利決定拘留,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權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拘留。
但派出所可以依法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調查詢問一般要拘留十天左右,最長不超過37天,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于拘留期間如果調查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最長的37天拘留時間內進行批捕處理。
一、拘留調查詢問一般要拘留多長時間?
一般十天左右,最長不超過37天,如果犯罪事實輕微的1天就出來了。對于拘留都是37天之內必須立案逮捕。不然只有證據不足,無法立案釋放人。因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若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第九十二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5、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6、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以上就是有關拘留的最長時限的法律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相關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情況的,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只是普通的調查或者傳喚等情況的,可以在24小時之內就釋放當事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