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為了降低買賣合同的風險,一般要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具體審查買賣合同的內容,比如有沒有包含買賣合同必要條款,那一般買賣合同必須包含哪些內容?針對這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買賣合同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買賣合同內容應當具備: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實,合同當事人一定要有簽約的權限。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如果當事人是提供的是虛假信息,法院一旦無法送達,則可能有被駁回的法律風險。另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簦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
2、交易標的要具體。如果交易標的是特定物,則要寫明標的物的詳細特征,比如型號、出廠時間等等;如是不動產,則要標明四至、面積、或門牌號等。
3、交易數量要明確,多或少的情況如何處理。在買賣合同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不是很明確,從而導致買賣雙方發生歧義,比如說用“一車”、“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將標的物超出約定數量或少于約定數量的情況作一明確處理約定。
二、買賣合同內容審查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合同主體審查是審查合同時首當其沖的法律問題,通過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是否具備特定的許可資格以及相應的企業資質等。
審查合同主體對于交易標的是否有處分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等也是合同主體審查應注意的問題。
2、審查條款內容是否合法
首先,要審查買賣合同的名稱是否規范。其次,約定內容的合法性。再次,審查術語的合法性。
3、審查權利義務約定是否明確
如果沒有約定明確的可操作的具體標準,是否違約以及如何追究違約責任有時就會難以判斷,發生糾紛后,往往難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4、違約責任的約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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