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有子女不承認怎么辦
在小編接觸的案例中有這么一件事,就是老人分明有遺囑,但幾個子女都不承認,紛紛揚言要鬧上法庭,這種情況遺囑是否有效呢?在現實中老人遺囑有子女不承認怎么辦呢?首先,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情況下應遵循遺囑進行繼承。任何人不得對遺囑內容修改,抗議。您可以通過法院解決,法律保護遺囑的權威性。當然,這一切的前提都是遺囑合法有效,老人立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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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以下五種: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那么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生活實踐中,常見的遺囑類型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出具,一般不會出現問題。訂立的遺囑無效的多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一、遺囑訂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的,不影響遺囑效力。
二、遺囑內容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三、遺囑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
意思是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權利屬于被繼承人,也就是遺囑人,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如果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四、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嚴格按照《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格式來書寫。
為什么要對遺囑的格式嚴格限定呢?
目的在于充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在立遺囑人去世之后才能繼承,因此,,通過對遺囑格式的嚴格要求來盡可能地防止他人偽造、篡改遺囑內容。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更能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書寫,雖然立遺囑人也有簽名,但如果沒有繼承法對其形式要件進行約束,很容易出現偽造遺囑或者遺囑人在他人脅迫、誘導下簽名的情形。而且找兩名見證人在場的要求并不苛刻。如果這一相對簡單的要求都無法滿足,那么該代書遺囑是否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值得懷疑。
當然,若老人重病該怎么立遺囑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那么父母偏心寫遺囑咋辦,而且還沒有被公證的有效遺囑需要哪些條件才可以成立呢?
(一)立遺囑人須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遺囑內容須是設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