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社區鄰里噪音矛盾調解案例
鄰里關系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大家也希望鄰里之間是相互體諒,相互幫助的。但是生活中也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噪音就經常引發鄰里之間的矛盾。那么,遇到噪音產生的鄰里糾紛該如何正確處理呢?
案例
近日,家住27樓的張先生因樓上住戶的2歲孩子常在屋內跑跳,到了晚上10點后才消停,影響正在生病的母親休息。
于是他便安裝震樓器回擊。樓上28樓住戶稱,小孩子跑跳很正常,自己會盡量管管孩子。但問題一直沒得到妥善的解決。想問下律師,這類問題應該怎么解決?
人常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但在現實生活中,有時鄰里之間也會因為一些瑣事而產生矛盾,比如噪聲。類似的情景,法律上稱之為“相鄰關系”。
我國《物權法》的第七章,專門對“相鄰關系”做出了一些規定。其中,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我們可以從此原則出發,來分析一下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No.1
解析一
“ 樓上住戶的權利和義務 ”
從權利的角度,樓上住戶在自己的合法居所內,有權按照自己的習慣生活,其他人不得干涉。因此,平時發出一定的生活噪聲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理的。但是,權利不可濫用,其行使也應有合理的限度。如果不加控制,產生了較大的噪聲,確實有可能會影響鄰居的生活,甚至給他人造成損害。因此,還是應該從“團結互助”的原則出發,采取一些措施,盡量減少過強的噪聲。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No.2
解析二
“ 樓下住戶的權利和義務 ”
對樓下住戶而言,有權享有一個安寧舒適的居住環境,而不應受到他人的影響和侵害,否則,其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但前提是,該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強度,超出了“相鄰關系”的合理范圍,達到侵權的程度。
如果樓上住戶產生的生活噪聲在一般可接受范圍內,還是應當保持一定的克制和忍讓。即使樓上住戶的噪聲過大,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影響,也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采取正確的方法化解鄰里糾紛,采取“震樓器”的方式表達抗議并不可取,反而構成了對樓上住戶甚至其他鄰居的侵權。
No.3
本案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1
如果張先生認為樓上住戶的噪聲已經達到影響其生活的程度,可以先通過自行協商、社區調解等方式與樓上住戶溝通,必要時亦可采用向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報案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溝通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就噪聲的影響留下一定的證據。而樓上的住戶也應適當諒解張先生母親的難處,采取一些必要的減少噪聲的措施,在時間和空間上控制噪聲強度,畢竟,樓上樓下比鄰而居,還是應當互相理解的。
2
如溝通不成,張先生也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樓上住戶停止制造噪聲的行為,但應當注意證據的搜集。由于制造噪聲的行為比較難以取證,在起訴之前,張先生應當做好充分的準備,通過錄音錄像、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避免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