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案件可以申訴嗎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所有的婚姻家事案件都要先調解。
案子在法院調解失敗,就是說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那么,下一步法院會開庭審理,開庭是要正兒八經走程序的,第一,原告先提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第二,法庭調查,舉證與質證;第三,法庭辯論;第四,最后陳述。民事案件開庭程序大致是這樣的,一些簡單的案件程序也會簡化。
但是,現簡單的案件也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一定要認真準備。開庭時,如果你是原告,首先要梳理一下你的訴訟請求,有沒有要增加、變更的部分;其次要帶好證據,整理好證據清單,把證據原件、復印件按證據清單的順序整理好,法官和對方都要看原件的。同時,要預測一下對方手里可能有的以己不利的證據、可能會出的牌,事先想好對方一旦出示這些,你怎么質證與反駁;第三,要準備個人辯論意見,如果律師代理,要準備代理詞。
訴訟真的是一個技術活,我作為律師,不管大案小案,每一個案子都是全力以赴,先是充分準備,形成訴訟方案,收集證據,制作證據清單,撰寫代理意見等等,再就案件情況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從最壞處著想,往最好處努力,爭取最好的結果。一個案件勝訴了,自己簡直比當事人還要高興。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不服終審判決的,有兩種申訴途徑:
一是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提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原判決確屬錯誤的證據方會啟動;
二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的申訴處提起申訴,申請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也需提供相應的證據;
由于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沒有規定申訴時效,有的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或檢察院作出決定多年后才到檢察院提出申訴,由于原來的證據已時過境遷,很多案件雖然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仍難以查清,結果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那么規定刑事申訴時效是否意味著就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訴權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規定申訴時效并非是限制當事人的申訴權利,而是對當事人的申訴權利明確化、具體化,更加有利于檢察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對申訴案件的復查和調查,使真正的錯案能夠得到糾正,正確的判決和決定能夠得到維持。
2、規定申訴時效,可以使當事人更加及時有效地行使申訴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申訴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說明當事人已放棄了這一權利。當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當事人不能行使申訴權利的,可視為申訴時效的中斷,申訴時效從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繼續計算。
3、規定申訴時效可以使檢察機關更加有效地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徹底查清案件事實。隨著時間的流失,人的記憶會淡漠,有的人還會去世,現場會改變它原有的狀態,視聽資料會喪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這些會給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帶來諸多困難,而且時間越長證據的客觀性喪失越多,困難就越大。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