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電纜線罪判幾年
當前,企業復工復產正在緊張進行,在這個抗疫復產關鍵時刻,幾名不法人員卻趁機實施瘋狂盜竊生產廠家電纜。4月11日,記者采訪獲悉,萍鄉市湘東警方成功破獲系列盜竊電纜線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破獲盜竊電纜線案件19起,涉案價值20余萬元。
據了解,今年3月份疫情期間,該市湘東區產業園內發生數起電纜線被盜竊案。該市湘東公安分局專案小組民警,判斷應為同一伙嫌疑人所為。最終,民警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鄧某和黃某,并確定醴陵市某廢品收購部的徐某有非法收購被盜電纜線嫌疑。4月1日晚,辦案民警蹲點守候,成功將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如實交代了他們在該市湘東工業園內實施盜竊,并將價值20余萬元的電纜線賣給徐某的犯罪實施,同時在專案民警的深挖下,嫌疑人鄧某還交代了自己在醴陵多次實施入室盜竊的犯罪事實。
據悉,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被萍鄉市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如果偷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纜,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不管盜竊物品數額大小都可能被定罪處罰。僅有危險而未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10年以上有期、無期、或死刑。
如果偷的是沒在使用中的電纜,則是盜竊罪,數額達到當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時就構成盜竊罪,按金額和情節處罰;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時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處罰(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可并處罰款5000)。
個并不是說盜竊的電纜價值幾何。關于盜竊電線光纜,并不是簡單的按照盜竊罪,依照所盜竊的光纜到底值多少錢而決定。盜竊電線電纜,如果電纜正在運行,則必然對于輸電線路造成破壞,因此對于盜竊電線電纜應該根據盜竊電線光纜后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來決定的。
盜竊電線光纜屬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在《刑法》中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對于規定中的“嚴重后果”,在最高院司法解釋中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
- 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對于盜竊電線電纜的,不管電纜本身是否價值很高,即使不含銅,很便宜的設備,但由于其對于社會經濟生產和生活作用巨大,因此對于該行為進行單獨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