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不完全是。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這些特殊情況具體包括哪些呢?通過《民事訴訟法》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我們可以發現,存在以下九種情況: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四種情形: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信息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案件的管轄,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在兩者之間選擇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
被告人武某,現住青島即墨,原籍臨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賠償,在李滄法院一審,青島中院二審。經查其財產隱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據法律規定,對武某的強制執行,李滄法院(一審法院)、沂水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上述三個法院任選執行法院。
“民間借貸”說白了也是一份合同,即借款合同。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該如何確定其管轄的法院呢?
一、有的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擔心將來對方不能按時還錢,自己去催要吧,對方可能一拖再拖就是不還,此時就要采用合理手段(去法院起訴)來催要借款,為了更加明確也更加便利去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在借條中或是單獨形成一份書面文件進行管轄法院的約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共同約定將來若是發生糾紛了去哪個法院進行起訴,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對約定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有要求的,不能隨意約定,只限于法條中列明的五個以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如果選擇了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則該約定無效)。
有的人就會問,那要是約定了兩個以上的法院該怎么辦?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出臺之前,若約定了兩個以上的法院,則選擇管轄的協議是無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后,約定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是有效的,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至于選擇哪個,自己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雖然約定了管轄法院,我能不能不去協議選擇的法院起訴?這個是不行的,有協議的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優先,除非協議無效或違反了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又該如何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所在地”比較好理解,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關鍵是“合同履行地”該如何去把握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以合同約定的為準,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的標的為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單務合同”,即款項交付視為合同生效,此時出借人就將義務履行完畢,借款人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那么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的一方”,現實生活中,有的被告所在地可能遠離出借人所在地,此時若要去借款人所在地起訴,極不方便,就可以選擇在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這個不用糾結。
判決書上原告的地址是假的,或者是不準確的,都不影響判決書的效力。
被告認為判決不公,應該及時提出上訴。
上訴后,如果法院無法通知到原告,可以其一審中提供的訴訟地址確認其送達地址,這樣的送達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現在的法院立案,原告個人起訴,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企業起訴,有營業執照復印件,你說的地址是假的,也可能存在法院筆誤,也可能存在原告的地址發生了變更。
但這些都不影響判決書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四種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