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以前的財產還是共有嗎
離婚時已進行分割的財產,如果離婚后再復婚以復婚時間為節點判斷所有權!
曾經有過這樣的事兒:夫妻二人為了購房”假離婚“,辦理離婚手續時把原婚姻期間的兩套房產全部寫給甲,乙基本上凈身出戶。辦好離婚手續后,乙取得購房資格,再以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新房,購房手續辦完后,夫妻雙方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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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以購房為目的的離婚“很多,有些甚至夫妻雙方辦完其他親屬都不知道。上面說的這對夫妻在復婚后過了幾年發生矛盾要離婚,乙認為三套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要一并分割。而甲提出前兩套房產是自己個人財產。第三套房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雙方要共同分割,并拿出第一次”假離婚“的《離婚協議》作為證據,來證明前兩套房產離婚時已屬于甲,雙方再婚后該兩套房產屬于甲”再婚前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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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看根本沒有所謂”假離婚“的說法,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的,而離婚時的《離婚協議》自然也是有效的。除非乙有足夠證明雙方第一次離婚時房產分割方案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這種狀態的后果就是那兩套房歸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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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于離婚后再復婚的夫妻,如果沒有對財產作特殊約定,應該以再婚時的時間點和財產狀態來判斷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假離婚“的同志要小心記知識點了!
一般來說,離婚之后財產的劃分就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系的人再次結婚,并不因結婚對象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后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復婚當事人在復婚前已不存在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其離婚狀態下各自所有的財產,復婚后應仍為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原則精神,表現為一種法定權屬。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復婚對婚姻當事人的規定并無特別之處,其登記程序適用結婚登記程序。亦即在法律上仍為結婚。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之“婚前”概念,與“復婚前”概念邏輯涵義一致。適用最高法院“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規定。
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約定和經法律文書確定依法進行了處分,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后如果變更其權屬,則無依據。所以,在復婚后,如果復婚當事人對原共同財產無新的約定或者無新的有力證據,則應依離婚時的處分,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