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算不算敲詐勒索
從專業的和平分手咨詢師的角度回答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分手費并不只是女人才會男人索要的,其實男人也會向女人索要分手費,兩者內容一樣,但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那么為什么對方會在分手后撕破臉皮向你要分手費呢?這個和人的心理機制有關。人在一段感情中會一直想達到付出與得到的平衡,最好是自己賺了不吃虧。如果自己已經付出了很多沉沒成本無法收回,又被提了分手,這時候他會覺得自己心理非常不平衡,想通過索要錢的方式找補回來,挽回損失。在這一點上男女都一樣。
女人在一段感情里,往往付出的是青春,以及身體(比如她給了你第一次,跟你同居過,懷孕過等等),還有就是機會成本(為了你拒絕了其他追求者),所以女人要的分手費也可以說叫青春補償費
男人在感情里,往往付出的是金錢,比如給女友紅包,請吃飯,送禮物,旅游費等等,尤其是對于年輕的,收入不高的男生來說,他為女友付出的這些錢都是省吃儉用節省出來的,所以會非常看重。男人要的分手費本質上是讓前任還錢,退還禮物。
那么當被索要分手費時該怎么辦呢?解決辦法又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如果你有錢給得起,那么你就當做花錢消災,給他分手費、盡快解決完分手這件事。
第二種是,你并沒有錢或者舍不得給錢。那么就一定要去示弱,哭窮,多展現自己經濟上的窘迫,表示無奈實在給不起。但這時候你需要對他進行其他方面的補償,比如利用你的技術,或人脈幫他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也可以是精神上的補償,真誠的道歉讓他消除恨意。
還有第三種,會比較復雜一些,那么就是你假意復合,再繼續相處一段時間,并展示缺點,讓對方主動提出分手,這樣你作為被分手方就無需支付錢了。
我覺得:1.看在一起的時間長短,2.看什么原因分手,3.看對方收入高低。
1.如果男女雙方在一起或同居時間太短,例如:幾個月或一兩年,那么有可能一方有明確的目的,就是奔錢來而不是奔感情的。但如果像吳秀波和陳昱琳同居七年這么長時間來說,確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而且一個人的一生中有幾個七年可以耗在一個男人身上?吳秀沒確實是浪費了陳昱琳的青春年華,陳昱琳向吳秀波討要分手費不應是敲詐勒索。
2.男女雙方分手有好多原因,這里重點談吳秀波和陳昱琳分手的原因。吳秀波因又找了小四向陳昱琳提出分手,而陳昱琳一直都不想離開吳,鬧了一段時間,吳秀波堅持分手并巳和小四在一起。陳昱琳被吳秀波甩了向他提出要分手費不是敲詐勒索。反過來如果是陳昱琳主動提出和吳秀波分手,還要吳秀波支付分手費,這樣就構成敲詐勒索!
3.用數額來裁定是否敲詐勒索不公平。如果一對月收入三四千元的普通打工族分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幾百萬元的分手費,應屬敲詐勒索,因為這幾百萬元遠遠超出了對方的經濟收入和承受能力。而吳秀波和陳昱琳一案就有所不同,首先吳秀波全資或控股或入股的公司就多達二十多個,再次吳秀波演出費和廣告費以及各種商演的收入驚人,據說吳秀波有上億的資產。那么陳昱琳被吳秀波甩了,陳昱琳因為和吳秀波共同生活了七年,深知吳秀波收入和資產有多少,向吳提出幾千萬分手費應是在他完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且吳秀波和陳昱琳也巳經達成了分手費多少的協議,并巳簽字畫押,就是說吳秀波巳同意支付陳昱琳幾千萬的分手費,這種情況是不應屬于敲詐勒索的,因為是雙方協商的!
情侶之間分分合合很正常,如果分手時向對方索要分手費,實屬無賴之舉……
如果談戀愛期間,一方金錢實物付出較多,有幾萬幾十萬數額,另一方可酌情付給對方一些物品錢。但戀愛期間的購物行為,屬于情侶間的感情交流方式,是贈與行為,數額較大可退回,小數額的物品無需退回。
至于有的情侶分手時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損失費的問題,如果你倆談戀愛是你情我愿,沒有欺騙行為,那青春損失費就無需給付,因為另一方也付出了青春付出了感情。
關鍵她收費的時候不說是分手費,她巧立名目,說成固定資產折舊費,動作難度身體折損康復費,心靈創傷撫慰費,創傷恢復期采購及餐飲管理費,第三者賠償費,空窗期設備干澀內分泌紊亂費等等!
個人以為應該算敲詐勒索,因為兩個人在一起都是你情我愿才會在一起的,那么分手同樣也是兩個人的事,這個時候要分手費就是一種敲詐勒索。因為有一種女人就是以這種方式來賺錢的,她跟你在一起的時候很好,當她準備轉移目標的時候她就冷落你或是各種原因找你的茬,總之都是你的不對,把你涼一邊,你要分手她就要分手費,這個時候你要不分你跟她也沒法過的,總之就是鬧得你天翻地覆的。得了錢分手了,她就換個地方繼續下一個目標。這不是敲詐勒索么
謝謝邀請:
一、標題所指“情人”就是沒有登記結婚的“有情人”。根據“相識→相互好感→有情人談戀愛→互贈愛情誠信物(訂親)→登記結婚領《結婚證》→籌備結婚物品→舉行婚禮→同居性關系→懷孕→生育子女→白頭偕老→去世分手”的自然發展規律。索要分手費屬于正常的民事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
我是菲霆。現在鬧得滿城風雨的吳秀波小三事例,就很好地回答了你的問題。戀愛階段,都是你情我愿,如果對方不存在什么欺騙感情的可能,分手了也要好說好散,不要去給對方太多的為難。如果對方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則盡量用法律手段解決,免得被對方抓住把柄。 兩方面看:一在正常戀愛期間,情侶之間互相花些錢,都是心甘情愿的。二是有些情侶間事情比較復雜,有其它成份在里邊,或許有不情愿的地方,甚至是有一方不愿意分手,所以向對方要分手費。本人認為在法律上沒有這一條規定,不認為敲詐。 分手費。這個事情,我個人覺得不應該要分手費。兩個人同居后發現性格不合各方面都不合適分手很正常。不存在什么分手費。除非一方接近你不是為了感情,而是為了財物。或在一起的時候,借拿財物后分手這樣是要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