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分居滿兩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夫妻二人分居兩年且感情不和,是可以離婚的,在實際操作中,我們給怎樣證明分居滿兩年?
一、什么是分居?
所謂”分居”指的是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至此當事人可以以此事為由到申請到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二、證明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證據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證據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證據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證據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證據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因此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三、舉證時需注意的問題
1、分居的原因。法院在審理時,是會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若判決離婚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即可。
那么具體來說我們的分居是如何計算的?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另外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