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無賴分居兩年不離婚怎么辦
首先如果您想清楚了,確定想要離婚,而老公又是這種無賴的情況下,小編建議您直接走司法程序,告他!具體來說怎么操作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準予離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為了確保這一條件,需要我們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去分居是真實有效的,小編建議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找: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因此,對于那些試圖通過“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不如直接起訴離婚來得“干凈利落脆”。據悉,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
除了以上證據以外,怎樣才算真正意義上的分居呢?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故此很難憑借這一方式而離婚。
其次,我們所說的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