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只能公訴嗎
要知道刑事案件是否只能公訴,需要從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來分析,普通公民某些情形下是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原告的。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訴案件:即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自訴案件:公民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訴,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民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罪名:
(1)侮辱、誹謗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
但是觸犯以上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2、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的案件;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
(4)重婚的案件;
(5)遺棄的案件;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
(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案件若屬于犯罪情節輕微,被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害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則可以按照自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3、公訴轉為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立案偵查或者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
實務當中,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均是由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還是較少的,刑事案件關乎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取證也存在較大的難度,而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較高,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下,才會盡可能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雖然刑事案件的公訴權被檢察院壟斷,但是有三類案件普通公民也能自行提起刑事自訴。那么是哪三類案件呢?我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親告罪
首先就是親告罪,根據法律規定,親告罪一般只能由被害人提起自訴,檢察院不會主動插手這些案件。
親告罪包括五個罪名: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這五個罪名適用“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通常需要被害人自行提起訴訟。
輕微刑事案件
對于某些輕微刑事案件,比如被人打成輕微傷、被人騙了少許錢、被人偷了丁點財等。這類輕微刑事案件也許報案了也沒人管,更別說讓檢察院提起公訴了,畢竟國家司法資源非常有限,不會輕易浪費精力在這類可以忽略不計的案件上。
因此,對于這類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公訴轉自訴
對于某些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本來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和檢察院提起公訴,但他們卻因為某些考慮而不予立案、或者做出不起訴決定。比如,檢察院認為某起案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做出“微罪不起訴”的決定。
對此,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自訴。
在我國,刑事案件可從提出起訴的主體分為兩大類一一刑事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A,所謂‘’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依法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須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并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原告‘’的主體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除公民刑事自訴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刑事公訴案件。B,所謂‘’刑事自訴案件‘’,是指由《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規則關于案件管轄規定由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提出刑事起訴的案件。比如故意傷害(輕傷)丶誹謗、侵犯公民住宅丶侵犯公民通自由丶重婚丶虐待丶遺棄丶侵占財物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其特點:公民具有自主決定起訴丶刑事和解丶反訴等特點;同時,一部分涉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訴案件轉化為刑事自訴案。
根據以上介紹,普通公民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犯罪侵犯,且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你就是原告,可直接向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