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本期由我們離婚律師事務所專業的律師,為大家進行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這一問題的解答。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1.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1 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長保護期為2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2.2 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提起行政訴訟前,請先明確以下問題:
1. 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2. 原告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3. 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4. 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以上4點,是很大一部分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敗訴的原因。程序上都過不去,自然談不上進行實體問題的審理。
如以上4點均確認無誤,再考慮提起行政訴訟的最終目的是什么,有些案件即使勝訴了,對原告來講也無實際意義;有些案件,原告是系寄希望在訴訟過程中與被告達成調解;有些案件,實體上是有問題的。
解決了以上這些基本的問題,再結合案情討論勝訴(或達到訴訟目的)的可能性。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2000年3 月10 日之前提起行政訴訟的,確定其起訴是否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不能直接適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有關最長不得超過2年起訴期限的規定,而應當先根據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和1991年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來進行判斷。
2.一般而言,認定當事人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需要考慮以下四個因素:即起訴期限的起算點、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期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時點、超過起訴期限是否存在正當理由。根據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貫徹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正確交待訴權和起訴期限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而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1年零3個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才能認定為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3.人民法院僅以被訴行政行為落款的日期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認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其起訴,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構成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事由。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這個問題,想必大家讀完上面的內容已經有所了解,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關注我們的網站,每天都會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