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后房產如何處理
去世后房產如何處理
樓主這種情況可以辦理繼承,辦理繼承后,繼承人拿到新產證再進行過戶。
首先繼承是有個順序的:
繼承順序:遺贈撫養協議(為先)、遺囑繼承(其次)、法定繼承(再次)。
房屋繼承的流程,以下講的是走公證的流程:
公證流程:先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領取公證書后至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領取完稅憑證后至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換領新的產證。
辦理繼承的成員核對時間為多久?
繼承公證需要進行家庭成員核對,一搬情形下本地戶籍的為2個月左右(若為其他地區戶籍,要到戶籍所在地取證故所需時間較長,具體時效根據不同戶籍地而定)。
辦理繼承公證的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人身份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是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徒弟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存款憑證等;
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故居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以繼承發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其他相關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等)。
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辦理繼承公證,應當確認該遺產是否屬于個人合法財產;
應明確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列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是否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券債務;
對于服氣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服氣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集成形式和法律規定;也就說在遺贈撫養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是無法繼承的。
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實現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⑴.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⑵.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⑶.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⑷.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⑸.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再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為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繼承公證后辦理變更繼承產權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流程如下: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駐場稅務免稅申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窗口受理——20個自然日出產證(法定節假日除外)。
以上是關于房屋繼承走公證流程的相關材料和注意事項,繼承人也可自行辦理。更多關于房屋交易、婚姻法房屋分割、房屋贈與、公積金貸款等相關規定請關注號(誠信合伙人)了解詳情,后期還會更新房產稅繳納標準及具體費用、房屋贈與及繼承后再出售如何繳稅的詳情,不足之處還請指出。
您好!
人去世后,強烈建議針對房產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在不辦理繼承過戶手續的情況下,任何人均沒有對應房產份額的所有權,即逝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無主”。
提示一點:千萬不要以為人去世之后,遺留下的財產就“自然”歸誰了,不存在這種情況。這也是為什么建議過戶的原因。
從具體“怎么辦”上,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確認逝者所占產權份額
2、確認繼承方式和財產分配方式
3、確認繼承實施操作方式
4、完成房產過戶
下面將就以上幾個步驟做詳細介紹:
第一,確認逝者所占產權份額
先提出幾個關于產權的誤區“自己名下的房產就都是自己的”、“房子不在自己名下,自己就沒有份”。這兩種都是常見的誤區。初步判斷依據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說:
1、通常情況下,如果房產是在逝者和逝者配偶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如果沒有特殊說明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一人一半產權計算。
2、如果有其他特殊說明,例如:
房產證上有兩人的名字,且兩人是按份共有的,并標示了兩人各自的份額,那么就按照各自的份額來處理。
有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文字內容,證明房子是贈送給逝者個人的,那么就按個人財產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有婚內財產公證或其他形式的文字內容,證明了這個房產的產權情況,就按證明內容執行。
第二,確認繼承方式和財產分配方式
《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不同的繼承方式間有優先順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1、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執行。判斷遺囑有效的基本原則為:
- 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沒有受脅迫、受欺騙的情況下訂立的。
-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是在頭腦清晰、思維正常的時候訂立的遺囑,訂立遺囑前后時間短內,也沒有患腦部或精神方面的疾病。
- 遺囑沒有被篡改、損毀。
- 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自書遺囑不是本人全文親筆所寫,見證人或代書人與遺囑人、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 遺囑中處置的是個人合法財產。
- 如果遺囑是將財產指定由非法定繼承人(具體法定繼承人范圍見下文)接受,這種情況叫遺贈,受遺贈人還必須在得知消息的2個月內表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一旦放棄,這部分財產就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以上為原則性自查要求,具體情況,如果其他繼承人對遺囑有質疑,建議還是要請律師進行詳細判斷。一旦確認遺囑有效,財產的分配方式就按照遺囑執行。
2、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無效,那么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世情況,那么遺產就由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原則上“平分”。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去世,但是他的直系血親晚輩(也就是親生子女)仍然在世,那么親身子女可以代替其去世的父母繼承他父母應得的財產。
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在世,則由在世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平分。
第三,確認繼承實施操作方式
繼承方式分為有爭議繼承和無爭議繼承。
無爭議繼承:指上述所有繼承人和遺囑受益人(如有)對遺產的分配方式達成一致;
有爭議繼承:指上述所有繼承人和遺囑受益人(如有)對遺產分配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或者有人不愿意配合過戶。
1、無爭議繼承——繼承權公證
所有繼承人開具材料,材料清單見下表,并提交公證處。
材料初審通過后,與公證處預約時間所有繼承人集體到場辦理繼承權公證。
全體繼承人在公證員面前表示接受或放棄財產繼承
由公證員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2、有爭議的繼承——訴訟繼承
通常是財產受益人提請訴訟,案由通常為“遺囑有效性”、“其他繼承人不配合執行”,由法院判決遺產的分配方式,并出具《法院判決書》。
第四,完成房產過戶
房產過戶是繼承的最后一步。繼承人可以憑《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至不動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變更。
只有變更了產權,才能說真正擁有所有權,才能有權利對房產進行處置、出租等。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其他說明
以上是目前普遍的做法。還有一種做法: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直接去辦理房產的繼承過戶。
這種方式,是要求所有第一、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因各地執行情況不同,具體能否直接辦理,無法給出肯定答案。這個需要去咨詢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
一、房產人去世了,他占有的房產份額就會涉及到繼承問題。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遺囑的,由遺囑上的指定繼承人繼承。
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一般情況下,是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
二、辦理繼承房屋手續的部門,是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必須要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現在已經取消這個規定了,節約了許多費用。
三、需要的手續是這樣的。
(一)遺囑繼承的。
帶好不動產證,繼承人的身份證,遺囑,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未經公證的遺囑。登記人員由于無法判斷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可能會要求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到場確認。那這和辦理法定繼承提供的手續就一樣了。
(二)法定繼承
帶好不動產證,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說明: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可以是這些材料。比如醫院的死亡證明,公安局的死亡證明,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戶口注銷證明,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等等。死亡年代久遠的,也可以由村居委出具證明。
2、親屬關系證明是指,戶口簿,結婚證,收養證明,出生證等可以用來證明夫妻關系或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如果辦好了繼承權公證的,或通過法院解決繼承權糾紛的。那就只要帶好公證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產證,繼承人身份證就可以直接辦理繼承登記了。
首先要看該房產屬于誰的財產。
1、如果屬于活著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涉及他人份額的,活著的一方當然可以全權處理房子。
2、如果該房產屬于和死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購買或取得或普通接受贈與的并且也無夫妻財產約定,為共有財產。此時活著的一方無權全部處理房產,正確的做法是,先對房產共有部分進行分割,區分出來死者的財產,然后由死者的所有繼承人對死者的財產繼承。完成繼承后才可以對房產進行處理?
3、婚姻期間的屬于活著一方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姻關系從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并且因夫妻財產約定而導致的個人財產,或者在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的明確指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表面上看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直接處理該個人財產時會受到限制,比如個人出賣房產,過戶時不能直接過戶,必須提供必要的材料以證明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更多的情況下,需要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確定屬于個人財產,該房屋才可以有一方全部處理。
4、死者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疌財產約定或明確指明贈與給死者的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首先應該對死者的財產進行繼承,繼承完成后,將房產過戶到活著的配偶名下,或者共有人名下后,再對房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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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過戶,一般需要區分兩種方式,即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根據這兩種情況,手續和程序辦理一樣。先說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就是老人沒有留遺囑,房子歸所有繼承人共有。繼承人在法律上一共有好幾層順位,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最為重要。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指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這三方都平等的享有房子的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老人沒有指定房子歸誰繼承,那么老人的配偶、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子女都想有繼承權。為什么要先說這個問題呢?因為房子要過戶,就必須先要搞清楚,這個房子到底歸誰所有,然后才能考慮過戶的事情。
1.那么如何辦理房屋繼承手續呢?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其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和銷戶證明;
其二,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其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其四,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注意,以上所有材料所有的繼承人,是所有繼承人,如果缺少一個,房產局很有可能不給過戶。
2.繼承人過多怎么辦?
如果繼承人比較多,就有導致新過戶的這個房子,需要把所有人的名字都登記上去,手續也比較繁瑣,房產局也一般會建議確定一個或者兩個繼承人。比如,老人有四個子女,那么這四個子女可以先確定,房子到底由誰來繼承,簽訂繼承協議,確定財產分割。注意,這里要糾正一個常識,老人的女兒,即使是嫁出去的女兒,對于老人的房子,也是有繼承權的。
在簽訂協議之后,你就可以拿著協議和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房子的手續,帶上以上材料去房產局過戶了。
遺囑繼承,就是老人明確寫了遺囑,并在公證處公證了,這個房子要留給某個人。這時候就需要被繼承人額外提供老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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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協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訴,主張分割房產,否則時間太久了,一些證據和材料滅失后,再起訴分割時,耗時費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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