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對養父母繼承權
養子女對養父母繼承權
被收養人有繼承權,但是不能同時繼承養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
從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合法的收養關系而消除,養子女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所以被收養人可以繼承養父母遺產,但不再是生父母遺產的繼承人。但如果養子女對生父母進行了贍養、扶助,雖然不享有繼承權,但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而不是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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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竦姆课?、儲蓄和生活用品;
?。ㄈ┕竦牧帜?、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ㄎ澹┓稍试S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竦闹鳈?、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ǘ闋帄Z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ㄈ┻z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ㄋ模﹤卧?、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
1、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以到時候你朋友最有可能分到所有遺產。但是必須有你朋友是養子的法律證明。不過遺產稅可是很高的,到手的估計只有300多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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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同時繼承,特殊情況下可以,簡單分析一下:
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時繼承
法律上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系,才能產生繼承財產相關權利。而法律只認可一對關系,不管是親生還是收養的。撫養和贍養影響著社會穩定,財產繼承更是粘合劑,如果規則被破壞,勢必造成各種家庭矛盾和糾紛。
生父母有遺囑,可以繼承
雖然生父母可能與自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撫養和贍養關系,相關權利義務也沒有履行,但是如果生父母通過贈與方式將財產給子女,這種方式是可以的,受法律保護的。
盡到贍養義務,有權利繼承財產
雖然與生父母不存在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有權利參與生父母的遺產分配,而且權利應該等同于其他子女。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39歲時懷孕,后因難產而亡,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独^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于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
【事件】
趙興(化名)與趙旺(化名)是親兄弟,趙興有兩個兒子,趙旺因身體疾病,無生育能力。受當地宗族觀念影響,趙興與趙旺達成合意,趙興同意將年幼的小兒子趙小武(化名)過繼給趙旺,并在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關系登記。
大兒子趙小文(化名)和小兒子趙小武各自成家以后,在不同的城市發展;趙興和趙旺在老家生活。隨著時間推移,聯系越來越少,感情也越來越淡。趙旺的妻子錢云(化名)嫌趙小武沒什么成就,對家里也沒有什么貢獻,對趙小武有意見。趙小武對繼母錢云也心存不滿。
2010年,趙旺陪大嫂李琴(化名)外出期間,遭遇事故,雙雙去世。趙旺去世后,趙小武與錢云的關系日漸惡化;最終,因不可調和,趙小武與錢云辦理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
洽在此時,富裕的趙興突患老年癡呆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趙小武想恢復與生父趙興的父子關系,但趙興的監護人趙小文擔心弟弟以后爭奪父親的遺產不同意恢復。2015年,趙興去世,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當年,趙小武將趙小文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趙興的遺產。
【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因此,趙小武被趙旺和錢云夫婦收養后,與趙興和李琴夫婦的父母子女即已消除;但是,趙小武與繼母錢云解除收養關系時,趙小武已經成年,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趙小武與生父趙興的父子關系是否恢復,應經雙方協商確定。但是,趙小武與錢云解除收養關系時,趙興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而當法定監護人趙小文不同意趙興與趙小武恢復父子關系,似沒有不當。
因此,趙小武并非趙興的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趙興的遺產。
養子女對養父母應盡到贍養義務,但如果養子女沒有履行贍養職責,是否說明他將喪失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其實不然,繼承權利同贍養義務并不是一對對等的權利義務。不履行一項義務并不意味著另一項權利的喪失。換句話說,只有發生繼承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而養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但是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仍然享有遺產繼承權。當然針對這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過繼給他人,即變為他人的養子女。養子女對養父母有繼承權,對生父母則沒有!
現實困惑杜某有一養子,現已成年。杜某始終對其像親生孩子一樣精心撫育照料,供他讀書、深造。養子工作穩定之后,杜某就告訴了他是被收養的事實。沒想到在這之后他脾氣大變,時不時地與杜某發生爭吵,態度極為惡劣,對杜某也是不聞不問,不盡贍養義務,這令杜某心灰意冷。請問杜某的養子是否還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呢?律師答疑養子女對養父母應盡贍養義務,但如果養子女沒有履行贍養職責,不代表他一定喪失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利同贍養義務并不是一對對等的權利義務。不履行一項義務并不意味著另一項權利的喪失。換句話說,只有發生《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而養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并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仍然享有財產繼承權。當然針對這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法條鏈接《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十三條第四款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理薈萃權利和義務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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