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軍婚離婚程序
現役軍人離婚程序:
一是向部隊遞交申請,確認調解無效,財產分配無糾紛,夫妻雙方簽字確認;
二是部隊政治機關(處級)出具婚姻情況證明;
三是軍人攜帶軍官證、身份證、婚姻情況證明,另一方帶身份證,以及雙方的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1、軍人離婚的途徑與普通人一樣,也是協議和訴訟兩種。
2、協議離婚的,不僅需要雙方同意,還需要軍人一方相關政工部門(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
3、訴訟離婚的,除非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否則必須經軍人同意。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9)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由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六、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與現役軍人軍婚離婚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每人兩張近期免冠照;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2001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與現役軍人訴訟離婚的程序:軍人離婚有一票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單方要求離婚,須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程序方面對軍人的離婚,婚姻法沒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離婚的程序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