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要怎么分割?
有個當事人找到我,說她與前夫于1980年代結婚,1990年代協議離婚(因涉及個人隱私,隱去具體日期)。婚姻期間育有一女。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婚生女兒隨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撫養費50元。女兒現已長大成人。婚姻存續期間的1990年雙方共同購買男方工作單位集資房一套,地址為**市**區**村*棟**號。該房產在雙方離婚時因為該房產沒有辦理房產證無法分割,因而在離婚時雙方未對該財產做處理。后來單位進行房改,該房產由男方取得產權并一直占有。2018年該房產被男方賣掉,獲得房款收入**萬元。男方原承諾該房產變賣后的款項50%分給雙方婚生女兒。但變賣房產后男方改變主意將該款項據為己有,拒絕分給女兒。當事人向我咨詢:1、這個房產變賣后的款項,現在男方不打算分給他們兩個的共同女兒,女兒可否根據協議書去法院要求分給她女兒?2、這個房產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分配的房產,(女方)她本人是否可以分得一半?3、時間過了這么久了,是不是過了訴訟時效,不能勝訴了呢?
這種事情似乎在生活中比較常見,很多人在離婚時本以為離婚時什么都分完了,結果因為各種原因,沒注意到或者對方隱瞞得好,經年之后發現還有不少夫妻財產并沒有分割。
我發現大概有幾種在離婚時遺漏或者沒有分割的財產。
一,一方因為占有財產,對方并不知悉,離婚時故意隱瞞了部分財產。
“男主外女主內”很多家庭主婦對自己的家庭財產并不了解。也有的財產如股權、證券、銀行帳戶,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個人開戶,并不要求夫妻共同知曉。因此在協議離婚時往往靠各自的自覺申明,就會出現一方隱瞞財產的狀況。雖然通過法院離婚時,法院要求當事雙方都要提供家庭財產清單。但卻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規定了隱匿財產的法律補救措施,這樣也為財產占有者隱瞞財產的僥幸心理提供了條件。
某兩個小年輕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多年之后,女方偶然得知,男方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很大,還持有價值價值不菲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還在廣州、杭州等地擁有住宅、別墅。
二、離婚協議時雙方沒有把所有財產都寫進去。
協議離婚時,民政部門一般只做形式審查,不對協議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雙方可能只將部分財產寫進離婚協議,而有意無意中遺漏了部分財產。
三:弄假成真的離婚,導致財產分割不清。
很多城市實行房地產限購政策,或者購置第二套房成本較高,或者沒有了購買更多房產的資格。很多人就玩起來“假離婚”來規避法律法規,到民政部門辦理假離婚。大多數人買了新房復婚了,但也有很多人趁機拒絕復婚。這樣本來只是做做樣子的“離婚協議”就幾乎不寫進去很多財產。于是有的原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就沒有分割清楚。在一方假戲成真,拒絕復婚后,法院并不承認“假離婚”。這時,就出現了部分甚至全部財產沒有分割的情形。
四:離婚時有的財產因為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因素無法分割。
有的人是婚內買的房子,但離婚時房產證沒辦下來。有時對這樣的房子因為沒有辦法在房產部門做分割登記而未能寫進離婚協議中。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法院也不對這樣的房產做分割。所以,只能等房產證辦下來之后再分割。也有這樣的狀況就是任何一方都沒有足夠的錢支付給對方作為分割財產的補償,只能等有能力給對方錢的時候再分割。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時候也可能暫時不分割。小產權房、軍產房、集資房、單位分配的住房等都存在離婚時不好處理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離婚后,對對方擁有的,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分割的財產,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對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關于會不會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并未對訴訟時效有明確規定,從法理上看,如果離婚時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仍處于共有狀態。共有權人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離婚后如果確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