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給我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強制給我解除勞動合同
謝謝的邀請!
對于勞動法的實施,已經立入了法律,哪么對于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不開具證明,還逼你辭職,如何是好?
暫不對這樣的問題,我個人觀點即是這樣的。首先要求你是否簽訂了勞動關系沒有?其次該合同期為多少年?還有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達到滿合同期?然而對于這樣的問題,要自己搞清楚。如果沒有?還是己經到期?哪要論當別論。不過至于如果到期,是企業的要求,可以不于你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理解。
當然對于這樣的問題,還有就是作為一個企業應該對被解除的員工不可強迫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對原企業員工做好思想工作,說明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尤為重要。至于被解除勞動合同者,應該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條例給予經濟補償,而作為員工來說,同時也要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可以講道理,講明企業應該怎么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說,我們的社會更要做到人性化,可以對解除員工講明解除的原因及目的,這樣才能讓員工口服心服理解企業的有關規定!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居家隔離也是為了配合控制疫情,是對自己對他人的負責,其次這也是國家當下針對這次疫情的政策要求的,單位不應該強制解合同,若是強制解除合同,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國家勞動部門)申訴!
勞動者自愿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非自愿離職就不要寫辭職申請書。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后也是有可以繼續工作的,不過,這必須要滿足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共有兩種,一種就是由勞動仲裁機構強制性的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作義務,第二種就是支付經濟賠償金,可如果是被公司開除的,就不存在著繼續工作的可能性了。
一、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繼續工作?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2)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大體程度上是分成兩種的,第一種就是公司為了滿足某些私利,無視職工的權益,不和職工商量,也不尊敬職工就直接辭退的,第二種是,職工自己做錯了一些重大的事宜也會被公司強制性的開除。前者可以,存在繼續工作的這種可能性,后者的話,自己就要重新尋找其他的工作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強制給我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