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掛名股東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掛名股東風險
你好!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你成為股東,即對公司負有履行認繳出資的義務。雖然你的朋友讓你盡作掛名股東,無需出資和參加經營管理,表面上貌似你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公司正常運轉盈利的時候,你不會存在風險;但當公司出現虧損,公司資不抵債時,如果有股東出資不實,或者公司財務混亂,你作為其中一個股東將有可能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此時你的法律風險將凸顯!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例不勝枚舉!
朋友之間的交情本可貴,但如果在涉及經濟利益時,把握不好,方式方法欠妥時,你將人財兩空!本律師建議你慎重對待掛名股東事宜!
公司出事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范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掛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一、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后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掛名股東的特征: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主要有三個風險,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回答本問題。
一、出資的風險
(一)出資是公司股東的法定義務
無論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是實繳還是認繳,股東都要按公司的章程規定的時間,完成認繳的金額。
(二)法定的股東出資義務是對工商登記的股東的
掛名股東即列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且在工商登記的股東,這個認繳的出資義務是需要掛名股東去履行的。這個出資義務是不約束隱名股東或隱名投資人(以下簡稱實際出資人)的。
(三)隱名投資人不出資,掛名股東要承擔出資的
掛名股東一般與隱名股東簽訂代投字或代持股權協議,協議約定按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前,實際出資人要將出資款項支付給掛名股東,由掛名股東再將出資款以投資款的名義匯入公司賬戶。
如果在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隱名股東支付的出資款不足或者不支付,那么此時掛名股東要承擔出資款不足的部分的出資或承擔全部出資。
二、償債的風險
償債的風險基于出資義務衍生。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出資、出資不足、出資有瑕疵、出資后抽逃,掛名股東要在未出資金額、出資不足的金額、有瑕疵或抽逃的金額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
三、連帶責任風險
連帶責任的風險也是基于出資義務的衍生。
股東的出資有瑕疵、出資不實、未出資、出資后偷逃,其他股東有連帶責任。如果公司其他股東出現這種情形,掛名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舉例:
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丙、丁4個股東,注冊資本100萬。四個股東分別認繳的注冊資本為55萬、30萬、10萬、5萬。
4個股東都完成出資后,甲抽逃資金30萬,公司欠債100萬。若找不到甲了,乙、丙、丁3個股東在完成出資的基礎上,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乙、丙、丁承擔連帶責任的額度以其認繳的注冊資本額度為限,即乙承擔9萬、丙承擔3萬、丁承擔1.5萬。
如果掛名股東是乙丙丁之一,掛名股東要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實際出資人如果不承擔,那么只能掛名股東承擔。
掛名股東與實際投資人之間的協議
兩者簽訂的任何合法的協議,只能約束兩人,對外無約束作用。掛名股東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承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風險就是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掛名股東或不掛名,也在你一念之間。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掛名股東風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