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離婚協議認定
欺詐脅迫離婚協議認定
(1) 后悔協議離婚時約定的條件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
情況一: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后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后,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情況二:未離婚,對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后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況三:離婚后,對損害賠償后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情況四:離婚后,對子女撫養問題后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2)后悔離婚
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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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遭到毆打、受到威脅與恐嚇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受脅迫簽的,可以變更或撤銷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具體的情況,雙方清楚,就沒有脅迫和斯詐
二條具體的規定,可作參考:
石家莊離婚律師劉佳律師:你好:實踐中,一般情況下,要事后證明協議離婚中的脅迫或欺詐是比較難證明的,最好在當時有錄音或錄像,證明會容易一些。而且,還要綜合看這個事情是怎么發生的,結合當時的情形,事后綜合判定。舉例來說:比如,婚內一方捉奸在床,當時迫使對方簽下的早已準備好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內容明顯顯失公平,那么法官可以合理認定當時簽訂協議時是被脅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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