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題主的朋友術前診斷輸尿管結石,沒做術前檢查,手術中醫生未發現結石,醫生說結石可能已經掉下來排出了。題主詢問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判斷輸尿管結石手術是否醫療事故,需要醫學會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實際上,輸尿管結石術中找不到結石的情況并非罕見,基本上各個醫院都曾經出現過。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個:
一、結石移動。
絕大多數輸尿管結石術中找不到結石的原因,是由于結石移動所導致。
輸尿管結石一般是由腎結石掉入輸尿管所致,結石并非長在輸尿管上不動,而是可以在輸尿管內移動。
我曾經管理過一個輸尿管結石病人,術前各種檢查都已經完善,手術談話、簽字也已經準備齊全,手術當天準備接病人進手術室的前一刻,病人說:我再上一次廁所吧!結果病人尿出了一個結石,再檢查體內的輸尿管結石已經消失,避免了一次手術。
如果這個病人在衛生間上廁所時,沒有看到尿出的結石,也會出現術中找不到結石的情況。而如果都把這種情況都歸到醫療事故,恐怕沒有幾個醫生敢做輸尿管結石手術了!
當然,為了防止這種患者已經排出結石,或者結石位置移動,術中找不到結石的情況出現,一般可以在手術前一天晚上或者手術當天,拍一個腹部定位片(KUB),再一次確認結石在輸尿管中的位置。但即便如此,拍片之后結石仍然有幾率再次移動位置甚至排出。
術前定位片KUB箭頭所指:右側輸尿管結石,左腎結石
也有人問能否在病人進入手術室后,準備做手術的前一分鐘,做一個檢查,判斷結石的位置?
這在目前還不太現實,結石的檢查主要是B超、腹部平片(KUB)、CT等,小型化能攜帶到手術室內操作的僅有B超,而B超對輸尿管結石有很大的漏診及誤診率。B超未發現結石并不能判斷結石一定排出了。
除了結石排出體外,結石如果在術中上移到腎臟,也可導致輸尿管內找不到結石。
輸尿管結石的一種手術方式——輸尿管鏡碎石術,是一種微創手術。大致方法是,輸尿管鏡通過尿道進入膀胱,再進入輸尿管內,找到結石后,再通過輸尿管鏡使用激光將結石粉碎排出體外。
輸尿管平時處于閉合狀態,為了讓輸尿管鏡進入順利,需要從輸尿管鏡向輸尿管內注入生理鹽水,沖開輸尿管。
我們可以把輸尿管鏡比做一條在河道內向前游動的魚兒,河道里必須有水流,魚才能向前游動。
在注水過程中,輸尿管內的結石有可能順著水流向腎臟方向移動。一般輸尿管鏡是一種硬鏡,只能在輸尿管內追蹤、處理結石。如果結石移動進入腎臟內,輸尿管硬鏡將對結石無能為力,導致術中發現不了結石。
其實像這種術中發現不了輸尿管結石的情況,一般醫生都會在術前談話中與病人講明,病人如果接受不了,不簽字,醫生不會做手術。
二、術前診斷有誤。
這種情況可能性較小,但并非絕對沒有。
正如前面所說,我們診斷結石一般通過B超、腹部平片、CT,有時候還要靜脈腎盂造影,其中CT對結石診斷的準確率接近100%,這些方法互相印證,基本上可以排除診斷錯誤的可能。但實際上,無論術前做再多的檢查,也無法保障絕對的、100%的準確性。這種情況下極小概率的誤診,不屬于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且治療措施導致病人身體受到損害的事故。
所以,如果醫生沒有違反診療規范,術前做了必要的檢查,術中操作合規,即使沒找到結石,也不屬于醫療事故,至于術中輸尿管鏡操作或者輸尿管切開導致輸尿管內出血,出血量一般不大,多數很快自行緩解。
而像提主所說,病人術前并沒有做任何檢查。不做檢查,醫生是通過什么來診斷結石的呢?僅憑臨床癥狀及體格檢查只能高度懷疑輸尿管結石,如果僅憑懷疑就做手術,病人完全可以去衛健委或者法院告醫院不合規。
但筆者感覺提主可能并沒有了解病人的詳細情況,在當今醫療環境下,醫生不太可能不做任何檢查,就給病人進行手術。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病人不明原因死亡很奇怪嗎?疾病并發癥是很常見的現象。無論現在科學再發達,醫學都有挖掘不到的致命角落,也有更多的致命病毒在不斷的變異。醫療科學總有觸不到的、和解不開的迷。如果這都觸犯刑法,這醫生誰還敢去做?就拿這次新型肺炎來說,同樣生病,同樣隔離治療,有的人還是熬不過這關走了,你是不是也認為醫院要負刑事責任?因為最開始的死亡,大家也同樣不清楚他的死亡原因,如果不是奉獻者的遺體解剖,這個迷永遠也不可能解開。我不知道你為什么會提這樣的問題,但你的問題直接就讓人覺得你非制醫院于死地不可。我不知道你為什么這么恨醫院,既然你信不過醫院、醫生,大可不去那里看病啊。你如果認為人死的不明不白,你可以要求司法鑒定,解剖尸體,讓法醫告訴你一切。但你現在的做法會讓所有的醫者心寒……
一、哪些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1、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2、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3、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4、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要承擔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必須具體以下幾個條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并無損害事實即不構成民事責任,更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在醫療行為中,損害事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侵害的結果,侵害公民人身權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則應由其他相關法律調整和補救,不構成醫療事故損害。因為,該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功能障礙等后果。對患者的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必須會導致其肉體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而患者的死亡或嚴重殘疾也將使其親屬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醫療損害既包括患者身體利益的損失,也包括財產的損失(、護工費等),還包括精神的損失。2、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照民事侵權法理論,行為與后果有聯系,才應承擔責任。而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醫療損害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醫療違法行為是醫療損害發生的原因,而醫療損害則是醫療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事實因果關系確定醫療過失行為是否屬于造成醫療損害結果事實上的原因,法律因果關系確定構成事實上原因的醫療過失違法行為是否成為應對該損害后果負責的原因大小,不難看出,前者確定責任的成立,后者確定責任的范圍。3、行為的違法性。這是首要的也是較為重要的條件。違法行為,可以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醫療事故中,指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違法或違規行為。4、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中,構成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觀過錯,僅指醫療機構和其醫務人員主觀上是否有過失,也就是說,只有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避免這一心理狀態下,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醫療行為,結果導致對患者的損害事實發生,才構成醫療事故并應承擔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