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屬于行政訴訟案范圍的
下列不屬于行政訴訟案范圍的
、國家行為不可訴;
2、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
3、內部行為不可訴;
4、行政終局裁決行為不可訴;
5、刑事偵查行為不可訴;
6、行政調解行為不可訴;
7、行政指導行為不可訴;
8、重復處理行為不可訴;
9、階段性行政行為不可訴;
10、部分行政確認行為不可訴
既有”行政訴訟法”的存在,有人提起行政訴訟,就應該依法開庭審理、公正判決。這才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符的實質,不然,法律是個擺設、騙局,損害尊嚴的利劍!
行政行為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所以排除B選項,內部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而排除A D選項,所以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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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為未對行政處理放式上訴。
而是對預先核準這一規定不服,中間未產生行政管理過程
不屬于行政訴訟不公開審理的范圍:涉及婦女兒童。
新《刑訴法》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性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具有最終裁決權的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理范圍,但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下列常見行政行為也不能提出行政訴訟:
1、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7、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決定;
8、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
9、被侵害人認為被處罰人在同一事件中實施了兩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只認定并處罰了一種行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機關處罰另一種行為而提起訴訟的;
10、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選D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下列不屬于行政訴訟案范圍的“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