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傷人判刑怎么判
聚眾傷人判刑怎么判
聚眾斗毆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1、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2、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3、民事訴訟。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意傷人毀壞他人財產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本罪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了,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犯罪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后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對于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要結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定罪量刑。
聚眾斗毆致人死亡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犯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犯在主犯基礎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減輕的幅度為主犯幅度的下一檔量刑,可能判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打了一下,如果出手不重,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判3年應該沒問題,可爭取判三緩五的緩刑。法律依據:刑法第392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92條規定,犯聚眾斗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別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犯罪成立與否過程中,應在滿足客觀要件的基礎上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進行考察,才能將危害結果歸責于行為人,進行準確定罪。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時,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
行為人只能對有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的行為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據此,盡管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所致,但不能僅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認定行為人有殺人故意。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判刑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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