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
房東未提前通知租客就出售房子,是否侵犯了租客的優先購買權?租客該怎么辦?
怎么辦要看租客的打算,根據打算才能做出應對,簡單分析一下:
1、如果如租客打算買下承租房子,那么可以依據合法關于承租方優先購買權,向法院主張房主與買方的合同無效,以同等條件購買,但是現實當中,根本不知道人家談的什么條件,談同等條件比較難,當然選擇死磕也無妨。
2、如果房客只是擔心房子賣了自己無法繼續承租,那么不用過分擔心。合同法第229條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新買家無權在租賃合同到期前要求租客搬出。
3、如果房主或者新的買家強制要求租客搬出,那他們屬于違約行為,要按照合同進行賠償,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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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房東在未征的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房產,而承租人偏偏又有意愿有能力購買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原購買合同無效,在同價格同條款下,他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第一順位買家的權利屬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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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處理此類案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考慮:
第一,從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對獨立的,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體性較明顯的,則其對出租人所賣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從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則其對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反之則不宜認定其對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本人武斷推測,房東賣房你不會一點都不知道,這個不符合常理,畢竟房東要領人去看房,看房就得和你打招呼。多半是你出價低,房東不滿意,沒有和你糾纏賣給了別人。你主要是關心你作為租戶可不可以解除房東與買房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說實話,你的人品真不咋地,租戶是在同等的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不是非得賣給你,你也不會太便宜買到房。看到房子賣了,又后悔想提提價按房東的賣價把房子買回來,終止買房人的購房行為。別太費心機了,你現在的權利只能是租賃合同到期搬家騰房,房東提前解約應賠償你相應損失。
你真的想多了。不是什么便宜都能輪到你。房東把房賣給親戚,價格自然不會是市場價,甚至是否需要給錢都不一定。之所以如此,因為人家有血脈親情在里面。你和人家有啥?連個屁都沒有吧。
所謂的優先購買,只有在房東的認同時,才可能實施。如果房東不認同,你就是個賣咸鴨蛋的。提前解除合同,付點違約金,你立刻卷鋪蓋走人。之后他把房賣誰?和你有一毛錢關系?而你那!可能露宿街頭,不得不再次踏上尋房的路。
你非要優先購買!可以!市場價100萬的房子,200萬優先賣給你!你要的起嗎!真有錢買房?你何必要租房住?所以這個優先權即使給你,你一樣干瞪眼,未必買得起。
老老實實做人,別惦記著占別人便宜。沒人比你傻幾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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