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轉讓合同可以退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生效后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那么簽了轉讓合同可以退嗎?什么情況下能退掉轉讓合同?以下將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一、簽了轉讓合同可以退嗎?
簽訂后的轉讓合同一般不能反悔,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存在某些法定變更或合同無效的情形時,是可以反悔的。因此,在反悔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相關條款,尤其是與違約相關的條款,還有就是合同的生效條件,這些都可以幫助當事人了解和預測合同反悔的后果。比如,合同法規定了幾種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民法總則也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如果簽訂的合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可撤銷的情形,那么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
二、何種條件下可以退轉讓合同?
1、當轉讓合同出現無效情形時,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提出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當轉讓合同存在可撤銷事由時,當事人可以主張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1)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
根據《民法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誤解
根據《民法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
(5)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三、轉讓合同退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一經成立生效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在沒有無效合同或可撤銷事由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無故不履行合同或出現其他不可歸責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已簽訂的轉讓合同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允許退的,不利于交易的穩定發展,因此小編提示各位在簽訂轉讓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相關條款,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簽了轉讓合同可以退嗎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