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不公正有效嗎
寫遺囑不公正有效嗎
您好!
人們為什么經常會把遺囑與公證結合起來?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人們對于遺囑本身的認知和訂立意識還是很膚淺、很淡薄的;二是人們還是比較相信“公信力”機構,認為只有經過公證處訂立的遺囑才會有效。
其實不是這樣的。首先先要明確一點認知:遺囑有沒有效,與公證與否沒有關系。
遺囑能不能有效,關鍵看的是要滿足以下幾條:
- 遺囑必須是訂立人個人真實的意思。
- 遺囑形式必須合法,內容規范清晰。
- 要有充分的訂立遺囑的過程證據。
必須是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訂立遺囑需要具備的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訂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會通過醫學鑒定或者司法鑒定的方式來完成,證明訂立人在訂立遺囑期間意識清晰、思維正常(與肢體有無問題并無太大的關系)。
同時,訂立遺囑,不能受到脅迫或者誘導,完全出于個人意愿(這一點,在后面“證據”中再展開說)。
形式與內容
1.形式上
按照《民法典》,合法形式包括了自書、代書、打印、公證、錄音錄像、口頭遺囑等六種形式。除了口頭遺囑有特定的適用條件(適用于危急時刻)之外,其他五種形式,都可以作為日常訂立遺囑的形式選擇。
而且已經取消了關于《公證遺囑》最高效力的規定,也就是說,上述不同遺囑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
2.內容上
先結合題主的情況,以“自書遺囑”為例,做一個示例:
遺囑
本人(姓名xx,身份證號xx),于xx年月日訂立遺囑,自愿在本人去世后,對個人合法財產做出如下分配:
將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產(房產證號xx)中屬于我的份額,由xx(本人兒子,身份證號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簽名、日期(細化到年月日)
通過這個示例,是要提醒一下關于內容上的一些基本要求:
- 信息必須要準確、唯一。例如,人要用身份證作為唯一標識,房子要用房產證號唯一標識。
- 分配份額、方式要寫具體。例如,全部由x繼承、由其個人繼承。
- 落款要簽訂本人姓名、簽訂日期。
證據
先說說硬性證據要求:
除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有一個硬性要求:必須要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這個“見證人”,其實就是證據——人證。
在實際訂立過程中,能夠收集的證據,盡可能收集齊全,目的是:要證明遺囑訂立全過程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很多情況下,爭議并非僅僅針對遺囑形式、內容本身,而是質疑訂立過程(例如,不是訂立人本人的意思、是別人模仿筆跡寫的,等等)。
有幾類證據,強烈建議納入遺囑訂立過程,不區分遺囑形式:
- 人證。即見證人,包括自書遺囑,均建議納入見證人。
- 書證。包括訂立完成的遺囑、包括筆跡采集、見證人的見證書等。
- 視聽資料。包括全程錄音錄像(不僅僅局限于“錄音錄像遺囑”)。
- 電子證據。將遺囑原件可通過掃描、拍照等形式留存原始的電子檔案。產生爭議了,可以拿出來進行比對,說明遺囑沒有被修改過。
證據做足了,會給遺囑有效性增加一半的分值,讓遺囑的有效性更為可靠。
如果論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誤區有哪些?遺囑絕對算一個。今天我給普及一下,關于遺囑的小知識。讓我們看一個真實案例。
劉奶奶老伴去世多年。去年,80歲的她覺得自己身體一天不如一天了,想要寫一份遺囑,遺囑內容是3個兒女如何分配自己的那套70平的房子。由于買這套房子時,小兒子出了一部分錢,因此老人決定,在遺囑中寫明在她去世后,這套房子只歸小兒子繼承。
劉奶奶不識字,也不會寫字。她找到平時較熟的3位鄰居,她口述,由其中的一位幫忙代筆,在3位鄰居的見證下,完成了這份遺囑。寫完后,3位鄰居在上面簽了名,但是劉奶奶不會寫字就沒有簽名。
劉奶奶去世后,這份遺囑被拿了出來,但另外2個子女并不承認這份遺囑。3個人就遺囑問題一直爭執不下,于是就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法院依然判定遺囑無效。這是為什么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同時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這件案例中,這份遺囑雖然是老人的意思表示,但老人沒有在這份遺囑上簽名,遺囑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所以法院判決該份遺囑無效是合法的。
在這里我提醒大家,遺囑涉及較大的財產時,對當事人關系重大。因此寫遺囑時最好還是請專業律師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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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但是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首先,個人遺囑如你所述已經有日期、簽名、手印的,還要區分遺囑內容是自己書寫的還是他人代為書寫的。如果是自己書寫的,符合有效的基本要素,不公證一樣可以產生遺囑的效力。如果是他人代為書寫,自己簽字按手印的,還需要見證人在場并簽署,且該見證人不能是利害關系人,否則無效。
其次,這種具備基本有效要素的遺囑不能含有以下效力瑕疵:
1:立遺囑人不能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立遺囑時精神病犯發等;
2:非被脅迫、偽造;
3:涉及到無權處分的財產,該部分無效;
4:違法的遺囑內容,違法的部分無效;
5:沒有為弱勢繼承人保留部分遺產,該部分無效;
6:多份遺囑相沖突時,新遺囑會導致舊遺囑失效,經公證的遺囑效力高于未經公證的遺囑。
所以,立遺囑時要充分注意以上要點,以避免所立遺囑不能達到目的而白費。
一、其實遺囑未必一定要公證,只是同樣條件下,公證過的遺囑,因為經過了專業人員的復核,避免了可能出現無效的情形,因此效力更高一些。如果其他的遺囑形式沒有下述的問題,其效力也是沒有問題的。
二、什么情況下遺囑有效。
遺囑有效,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有立遺囑的能力。如果立遺囑人神志不清,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則相關遺囑無效。
2、遺囑是當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受騙、受脅迫、偽造的、篡改的、有歧義的,則相關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剝奪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如立遺囑人有一個嚴重殘疾的繼承人,他的遺囑又申明遺產沒有該繼承人的份額,則這部分內容無效。
4、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本人所有的財產。如立遺囑人和其配偶共有一套住房,遺囑對整套房子進行處分,則遺囑關于其配偶那一半份額的處分是無效的。
5、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俗良序。如某人立遺囑將自己財產全部贈送小三而不給配偶和子女,這樣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可以有多種形式,但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有效。
自書遺囑:本人親筆書寫,有書寫日期和本人簽名。
代書遺囑:必須有沒有利益相關的見證人兩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僅限緊急情況下使用,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如果遺囑內容復雜,涉及財產數額較大,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
公證的方法步驟:
1、申請。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親自前往有困難,可以申請公證處上門服務。
2、需要提供的材料:
當事人填寫的公證申請表;
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遺囑涉及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公證時審查的重點項目: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是否有歧義,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等等。
4、審查無誤的可出具公證書。公證書需公證機構蓋章、經手人簽字有效。
遺囑好不好使,要看必備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據現繼承法和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遺囑有效。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其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無年月日無效。
再次,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舉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并沒有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因此自書遺囑只要符合必備法律要件,就為有效,好使。不具備要件的,就無效,不好使。
1、遺囑并非得公證不可。但立遺屬人立下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才會成為有效遺矚。 2、立遺囑人不得立下超越自己管轄范圍的遺囑,如房子是夫妻人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剝奪另一方50%的財產處置權。 2、立遺囑人最好自己按法律文書手寫遺囑,并確保自己的財產、證件與書寫的文字內容相一致,并在自己的姓名下按下手印,并寫下立囑的時間、地點。 3、在別人邦助下所薟訂的遺囑,必須有醫院的健康證明書,立遺囑人、立據書寫人、見證人等薟名及手印等手續齊全。 4、任何違背立囑人意志、遺囑人在重病期間,頭腦不清醒時立下的字據無疑無效。 4、遺囑公證無疑會更好,是因為公證人員更懂得按法律程序辦事…
公證遺囑和代書遺囑都是遺囑的形式之一,公證遺囑并不是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只不過公證的遺囑法律效力最高。
若立遺囑人只立有一份代書遺囑,該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一般沒有公證也是有效的。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也就是說,代書遺囑生效的形式要件必須滿足:①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有其中一人代書;②注明年、月、日;③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都需要簽名。
同時,《繼承法》第十八條,對遺囑的見證人也做了限制,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①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②繼承人、受遺贈人;
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當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時,我國的法律規定如下:
1、《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司法解釋》第42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寫遺囑不公正有效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