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非法行醫罪的認定
微整非法行醫罪的認定
刑事對此罪的構成主體未作特別規定,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都可以構成。 非法行醫罪: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并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注冊執業范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范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 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只要是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行醫都是非法行醫,可是不知道人們有沒有想過:有的人有證卻治不好病,有的人沒證卻治好了有證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為病人該死,沒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醫是違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醫的規定,是不是也規定對有證行醫的人給予更加嚴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讓他們學習掌握更精湛的醫療技術,更好的為病人服務而不是拿著證做出草菅人命的事來,那樣也會少了很多的醫患糾紛。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醫許可證,卻公開行醫,這應該就是非法行醫。
民國時期的中醫基本上都是非法行醫,而清朝之前的中醫也許全都是非法行醫。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師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請他去做建築師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幾十年,現在還做。
從所謂的法律上來說,無證行醫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滅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醫術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幫人治病始終是善舉而不是惡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證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療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幫助他人,或者說服務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醫,不在證件上,而是在醫術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行醫罪的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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