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欠條怎么認定欠條效力
重復欠條效力的認定我們可以通過收條等證據進行輔助認定,如果光只有欠條的話,是不能夠認定欠款事實的。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重復欠條怎么認定欠條效力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一、重復欠條怎么認定欠條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重復欠條怎么認定欠條效力
二、僅憑借條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嗎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大額現金交付的借貸,出借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法院根據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三、欠條的適用
欠條通常適用于下列幾種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后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重復欠條怎么認定欠條效力的全部內容。在借貸行為當中,除了出具的欠條要一式兩份之外,還要債務人出具收條,這樣欠條的法律效力就更充足。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了解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