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免責協議有效嗎
工傷免責協議有效嗎
有些用工單位不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反而以工作條件要脅職工簽訂工傷免責協議.這種協議通常違背法律法規.明顯剝奪職工合法權益.屬于無效協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是一種福利待遇,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責任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剝奪職工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為職工依法繳納社保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以不公平協議來逃避應覆行的義務,一但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將按工傷保險待遇全額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即使簽定了免責協議職工同樣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及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可以,不可抗力免責針對的是普通侵權案件。工傷是職務履行過程中致傷,除自己故意外,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責任,無論是否有過錯
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一些新聞報道,《男子聚餐飲酒過度身亡,同桌3人承擔責任一共賠了10萬》、或者《男子喝酒過量死亡,同桌9人未盡勸阻義務補償61萬》、還有《男子與人“劃拳”飲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補償9萬元》,等等等等,諸如此類,飲酒身亡而同飲者被追究賠償責任的事件屢屢發生。
怎么辦?要對得起中國的酒文化,酒還是要喝的,有組織者就想到了提前簽訂免責承諾書,也就是網友戲稱的“生死狀”,由參加聚餐的人簽字畫押,承諾:如酒后發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擔,而與聚會組織者無關。
那么,這些個“免責承諾書”到底能不能免責?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比如,甲說:我會氣功,汽車從我身上軋過都沒有問題,不信?你開車軋我,如果軋壞了我,不找你責任。那么,如果乙開車軋壞了甲,責任肯定不能免除。“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再如,一人身患絕癥,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對其實施安樂死,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為其實施安樂死的人,肯定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有這些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在某一法律關系中,判斷行為人是否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要判斷他是否負有義務。義務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法定義務(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二是合同義務(也就是相互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比如買賣合同,買方有付款的義務,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三是先前行為義務(就是,因為在先的某一行為,而引起的在后續階段所具有的義務),比如,一同飲酒,同飲者有不勸酒的義務,酒后,對喝高了的人有送醫的義務。一同游泳,對溺水者,有救助的義務。
這些義務中,有的義務可以雙方約定免除。比如買賣合同,賣方可以免除買方的付款義務;買方也可以免除賣方交付貨物的義務。只要不是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免除對方的義務。但更多的義務顯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簽字畫押,也是廢止一張。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入職的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購買工傷保險,那么一旦員工因公受傷那么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簽訂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害他人、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協議是無效的。所以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免責協議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免責協議是無效的。
那么在此情況下,一旦員工出現工傷,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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