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的案由
撤銷權之訴的案由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由是什么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未作修訂前,案由統一暫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爭議基礎法律關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確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銷之訴(所有權確認糾紛)。
二、管轄和審判組織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管轄。
原訴二審程序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結的案件,由原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由原審判庭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三、第三人范圍
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經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歸責于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屬于因可歸責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五、起訴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六個月”性質上屬于法定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銷之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通過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等其他方式尋求救濟的,起訴期間不因此而中止、中斷或延長。
第三人對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間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六、民事權益的范圍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受侵害的“民事權益”通常是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股權等。
多數意見認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但原訴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以致享有金錢債權的第三人無法行使撤銷權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財產部分提起撤銷之訴的處理
第三人認為婚姻案件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關于財產部分的處理有錯誤,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就對其不利的財產處理內容提起撤銷之訴。
債務人轉移債務時應當通知債權人,但未通知也不影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如果第三人確實是善意的,債權人任然可行使撤銷權,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可向債務人追償。
您好,般來說主張撤銷權之訴為形成之訴時,被告就是債務人;但是兼有給付之訴時,則以受讓人為被告,也就是債務然轉讓到期債權的第三人或者是財產低價轉讓時的受讓者。
一般這是不可以的。
債權人撤銷權與債務清償糾紛這是兩個案由,法院一般不會也不能合并處理。
可以分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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