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異議之訴解除查封
案外人異議之訴解除查封
要搞懂這個問題,先要搞懂什么是案件人,什么是第三人。案外人是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他們與案件沒有實體糾紛,卻被執行的刀刃所傷。這時,他們就可以向法院提異議,說法官大人,我反對,你們怎么能這么搞呢?我與本案無關,怎么把我個人財產給執行了,這樣操作是不行的!
法院收到反對意見后,審查成立,就裁定中止執行;審查不成立,就裁定駁回。
反對意見被駁回后,案外人并非就死路一條了,還有兩條路可走,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是申請再審;二是向法院起訴,這類起訴,就叫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而第三人屬于當事人的范疇,具體說就是法律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們與案件往往存在實體上的糾紛或牽連關系,但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總之是不能歸責為自己的原因,沒有參加案件的審理,等案件都判決、裁定了,才知道結果,遭了,怎么辦?當然不是涼拌,有辦法救濟 ,辦法就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但也不是想提就提,需要有證據證明生效了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問題,傷害了自己的權益,就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傷之日起(不是文書落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文書 的法院提起訴訟。這類訴訟,就叫第三人撤銷之訴。目的,是想讓生效的文書不起作用,不損害到自己利益。
所以說,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救濟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上仍屬于實體上的民事訴訟程序。(王仁根律師)
不能申請再審。這個訴訟不叫執行異議之訴,而是叫案外人異議之訴。因為你沒有在案外人異議的裁定書送達之日10日內提起訴訟,已經很被動了。你可以考慮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律依據是民訴法202條。你還可以考慮對被執行人提起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把申請執行人作為第三人。
1、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后,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作出了裁定,仍執行了相關房產,那么案外人,應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管轄地為執行法院。
2、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3、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及時要求執行庭對執行異議申請作出裁定,并根據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后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于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后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又主動撤訴了一般是因為訴訟理由不充分或事實不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能。僅能對查封財產進行確權。確權不屬于被執行人后,法院會裁定解除查封。
查封是法院的執行措施之一,為的是保障已經被查詢到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法院的控制之下,不被轉移。對房子的查封,主要是采取在房管部門辦理查封登記,特殊情況,也可能對房屋張貼封條;
當法院自己的房屋被法院當做被執行人的財產給查封了,第一時間是要到法院去提出異議,告知法院此房屋存在爭議,避免法院對該房屋的進行拍賣等處分。這個異議在法律上稱 為案外人異議。
法院在進行查封之前是要對產權登記進行查詢的,所以說能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均是產權登記沒有辦理的房屋。大家都知道房屋是不動產,我們國家不動產的產權是以不動產登記簿為依據,在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下,怎樣才能讓法院支持我們的異議,解除對房子的查封呢?
一般情況下我們需要證明:1、和被執行人簽訂有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合法占有該房屋;3、已經繳納全部房款 、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4、非因買受人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這里保護的是無過錯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
當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時候,我們需要證明以下問題:1、和開發商之間簽訂有合法的書面買賣合同。2、買該房屋系用于自己戶居住且沒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的。3、已繳納該房產的50%以上的房款。這里保護的是消費者無權期待權。
這里,我們就引出了執行階段的異議程序,執行階段的異議程序包括案外人異議和執行異議,案外人異議通俗的來說就是告訴法院你執行的東西是我的,法律術語說就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夠排除處分的實體權益的異議,案外人異議程序中涉及了對實體權益的審查,為了注重執行的效率性,所以其只是形式審查,尤其是在權屬方面,如果當事人對法院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處理結果不服,那么需要在執行裁定書作出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或者許可執行之訴,進入訴訟程序,來對權利進行認定,訴訟程序就是實質性審查。我們來看看程序是怎樣進行的:當法院支持了案外人異議,則裁定中止對房產的執行,如十五日內申請執行人不提出許可執行之訴,法院將會依法解除查封。如果法院駁回了案外人的異議,案外人不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則法院將依法處分該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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