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服刑人員減刑的最新規定
關于服刑人員減刑的最新規定
判刑兩年可以減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之規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擴展資料:
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
只要符合減刑條件,就會受到減刑。這是鼓勵服刑人員積極向好、悔過自新、爭取重新做人的一種獎勵措施。《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動和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的四個條件。
如果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也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的重大犯罪活動,并且經過查證屬實;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況的;
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如何申請減刑
在符合申請減刑的標準后,應當先寫明減刑申請書提交給服刑監獄的監獄長,并且在申請書中說明下述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決日期、罪名和執行之日;
2、犯案情節、緣由和服刑期間的積極行為;
3、說明減刑條款,申請人符合哪一條件。
提交了申請書后,根據《刑法》的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組合議庭審理后,認為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決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同時,被判處死緩最后減刑為無期徒刑的,再申請減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緩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進行判刑的時候是有限制的,這種限制就是刑法規定的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限制一般是限制減刑的年限,那么限制減刑要服刑多久?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罪犯在改造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具體考核由監獄規定。
《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十六條 監獄應當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按法律規定,三年以下的短期的一般不減刑,且一般有期徒刑在執行兩年以后才可能減刑,但是,現在為了促進服刑人員改造,刑期較短的也能減刑,要有重大立功表現。
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有一點需要主意的是,實際執行刑期必須得九個月以上,也就是說,減刑時間不會超過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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