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付的彩禮能否要回來
婚前給付的彩禮能否要回來
這三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后,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近浙江杭州發生一事,引發了吃瓜群眾的極大圍觀和強烈反應,話說一男子大方得很,在跟女朋友戀愛時,前前后后共給出去了86萬元錢,可是有一天,當男子提出結婚時,女方卻提出了分手,男子差點沒把一口老血吐出來,氣極之下,將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86萬元,你猜法院怎么著?法院支持了男方請求,判決女方如數返還。
這下網上可炸開了鍋,有支持的,說法院判得好,就應該返還;也有反對的,說潑出去的水,還要收回來,可能嗎?這男的心眼也太小了的吧!大家先別急,先冷靜,聽王律師怎么說。
首先,給彩禮,是很多地方的傳統,也是習俗,作為一種民風民俗,適當的表示表示,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彩禮被明碼標價、被索要,甚至以此作為對婚戀的要挾,就變味了。
其次,婚姻法倡導的是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里的文明,絕不是以錢來作為結婚的籌碼,更不能將所謂彩禮抬高到男方不能承受之重的地步,動輒十幾萬、幾十萬,既要給名車,也要送大房。
記得電視劇《風光大嫁》里有這么一個橋段:大喜之日,男方興高彩烈來娘家接親,可是丈母娘當頭一句話,就把新郎給嗆回去了:沒有五十萬,別想娶走我的女兒。新郎一氣之下,決定娶一直喜歡自己但不要彩禮的伴娘,讓大家都愣了。
是啊,很多時候,彩禮非但不能增加男女雙方的感情,反而可能在一方收了彩禮之后,關系急轉直下、分道揚鑣,撕破了臉。因為婚戀如果沒有建立在彼此愛慕、信任、包容基礎之上,是注定走不長遠的。最好的婚姻,就如同一首歌唱的那樣,往后余生:風雪是你,平淡是你,清貧是你,榮華是你,心底溫柔是你,目光所至也是你。從此以后,我們沒有生別,只有死離。
這里不是說錢不重要,婚姻必然離不開必要的經濟基礎,但不能鉆到錢眼里啊!
最近民政部發話了,將在試點地區對天價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進行整治,目的就是要讓大家移風易俗,形成好的家庭文化和婚姻價值觀。
最關鍵的是,法律規定擺在這兒,那就是《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法院查明雙方沒結婚或者結婚沒一起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就會判決返還。
不過,這里的返還不會是悉數返還,在戀愛期間,男方偶爾給女方錢物,比如520發個520紅包,情人節買個lv包包,這是一種愛意的表現,應當視為贈予,不能要求返還。還有結婚時,彩禮通過籌備婚禮、辦酒席等花出去了的錢,也不能要求返還。
隨本地的風俗習慣了。
結婚沒有向民政部門,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怎么可以隨便給彩禮呢?如果雙方已根據舊習俗結婚,屬非法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必竟已構成事實婚姻。
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可能生活在一起的,也是沒有幸福可言。
如今喪失感情鬧分手,有關彩禮的處理方法,也不是一概而論的。
我建議雙方,最好在和諧環境中,進行協商解決。
根據事實情況,酌情退還男方部分彩禮,也是應該的,但多半情況不予退還屬多數,若無法解決,可委請律師通過法律,協助處理。
以我之見,雙方還是盡量協商做到好聚好散為好。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會按照習俗向女方支付彩禮,可是現實并不是向我們想象的那么一帆風順,最終雙方并未結婚,或者后來離婚,那么男方送出去的彩禮能夠要回來嗎?
舉個簡單的列子,農民工小張打工幾年,攢下了4萬元錢為了結婚而用,他相中一個姑娘麗麗,訂婚時給了麗麗父母2萬元彩禮錢,結婚手續登記辦了后,夫妻接觸多了,感覺并不是很合適,最終二人選擇去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在2萬元彩禮的處理方式上不能達到一致。
小張說這2萬元來之不易,這個錢是拿來結婚的,不結婚了就必須得退還給自己,而麗麗卻說結 婚是兩人的責任,給彩禮是自愿贈與,給付后不得反悔,堅持不能退。
彩禮是男方為了與女方建立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國傳統習俗贈與女方的財物。我國古代男女從議婚到完婚需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種禮節,其中的“納征”就是男方為了結婚給女方送聘禮,演變到今天就是“彩禮”,在我國現階段不少地區普遍存在。
服務博成都婚姻家庭糾紛律師認為從性質上講,彩禮屬于贈與,但又并非一般的無償贈與,它是以“結婚、共同生活”為對價的附義務贈與。因此,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將彩禮的一部分用于籌備婚禮的共同花銷,這種情況應該酌情返還。
成都法律在線咨詢律師指出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當然本案中,小張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對給付彩禮一事予以證明,否則將因舉證不力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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