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持械的認定
聚眾斗毆罪持械的認定
持”基本有兩個方面,是一種行為,即握、拿、使用、攜戴或攜帶;也是一種狀態(tài),即隨著行為人的身體并為行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種狀態(tài)。既然作為聚眾斗毆罪的加重量刑情節(jié),那么,認定“持”的行為離不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聚眾斗毆。如斗毆中,為了戰(zhàn)勝對方并未約定雙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鐵釘或者繡花針,也應認定為持械。如果不是為了聚眾斗毆,臨時發(fā)生糾紛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則不是持械聚眾斗毆中的持械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持械聚眾斗毆人”的范圍認定問題。共同犯罪人都持械參加斗毆的,當然都應認定有“持械”情節(jié)。但如果只有部分人持械斗毆,或者參與斗毆的雙方中只有一方持械的,那么應如何認定?對此司法界意見頗不統(tǒng)一,其中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當聚眾斗毆中只有一個或部分參加人臨時持械時,對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是否均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有觀點認為為了聚眾斗毆而預謀持械,并在斗毆中實際使用械具或主觀上有使用企圖但實際未使用的,都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由此得出,若有一個或部分參加人臨時持械參與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以持械聚眾斗毆罪處罰;在沒有事先預謀的情況下,部分參加者持械聚眾斗毆的,對持械者以持械聚眾斗毆處罰,未持械者因主觀上沒有持械聚眾斗毆的故意而不能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罪中“持械”情節(jié)“持械聚眾斗毆”中的“器械”解釋為: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槍支、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在審理聚眾斗毆犯罪中一般理解為兇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槍支、鐵棍、木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在具體的聚眾斗毆案件中,往往使用的工具較為復雜,有使用磚頭、石塊的,也有用椅凳、砸碎的啤酒瓶等攻擊對方.一種物品或者器械在沒有使用的時候,界定為“兇器”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嚴格界分“械”和“兇器”幾乎不可能。兇器分為性質上的兇器和用法上的兇器。性質上的兇器是指槍支、管制刀具等性質上主要用于殺傷人身的器具,這毫無疑問屬于兇器。用法上的兇器,是指從使用方法來看,可以用于殺傷他人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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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給的信息量較少,難以給出具體的答案。
由題目看,應當已經(jīng)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一旦認定“持械聚眾斗毆”,對“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的人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罰。
但是,雖然有人將管制刀具帶到了現(xiàn)場,并非一定屬于“持械聚眾斗毆”。參與前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于預謀持械聚眾斗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斗毆現(xiàn)場或對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聚眾斗毆概念: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斗毆罪中“持械”的認定:
“持械”是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情節(jié)之一。“持械”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器械或者為斗毆攜帶器械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這里的“器械”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該情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并持器械參與斗毆,也包括在實施過程中臨時獲得器械并持器械進行斗毆。一般情況下,臨時從對方手中奪取的“器械”不視己方“攜帶”。
聚眾斗毆性質: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對象表面看是侵犯人身權、財產(chǎn)權,實質是社會管理秩序,所以聚眾斗毆罪名被規(guī)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章節(jié)里;《治安管理處罰法》列入“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斗毆的處罰:
構成聚眾斗毆違法或犯罪的處罰對象是“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的人,協(xié)從者、被迫參與者不處罰。
聚眾斗毆刑事處罰:
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場所、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綜合確定判罰。
聚眾斗毆的治安處罰:
對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比如初次參加,人數(shù)較少,雙方對峙時間較短,只有輕微的肢體接觸,沒有較重的傷害后果,現(xiàn)場偏僻等。
聚眾斗毆案與一般案件處理上的區(qū)別:
一、造成輕傷害是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這種從重處罰,是對全案所有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或積極參加者,包括受到傷害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或積極參加者”本人。
二、“聚眾斗毆”與“故意傷害”性質不同。
1.故意傷害行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力,聚眾斗毆侵犯的社會管理秩序。
2.故意傷害案由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和解,由檢察院決定不予或免于起訴(結案);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也可以被諒解而從輕處罰(非結案)。聚眾斗毆不能被和解、諒解,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處罰。
3.故意傷害罪入刑受罰的多為加害人一方,聚眾斗毆罪入刑受罰的多為雙方。
三、視結果可被重罪吸收。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處罰;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罰。被致重傷、死亡的一方仍以聚眾斗毆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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