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
什么是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上人們對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名譽權,與我們的內外名譽相關,內在是自我的名譽感,外在的是社會對我們名譽的客觀評價。
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名譽權,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的名譽。名譽權有一個天生的死對頭:言論自由。我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當個人言論行為與他人名譽權利經常發生沖突。
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
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仍然適用于侵權糾紛的四要素,即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具體為:
1、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為第三人知悉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
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披露其隱私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如果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愛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
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因果關系:侵權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客觀社會評價降低
名譽權包括社會評價和自我感受即名譽感兩個方面。目前對名譽權受損害的評判標準一般仍然采客觀標準,即以社會對特定當事人的評價是否降低作為評判名譽權是否被侵犯的標準,而對自我感受則關注較少。
必須強調的是,侵權人使受害人感覺到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如何證明社會評價降低呢?
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判定:一是要確定特定侵權行為有一定的影響范圍,范圍不大構不成公開場合,也不會導致社會評價的降低;二是對社會評價是否降低采取推定的方式,即評判特定行為是否導致一般人對特定人的評價降低,也就是該種評價在一般人的常識范圍內。
也就是說,如果要認定構成名譽侵權,原告方需要證明對方所說的完全是子虛烏有,憑空捏造,最好伴有大量臆想、猜忌、辱罵性的詞匯。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的過失,客觀上存在了侵權的行為和因果聯系。最后,還需要證明遭受重大精神損害和相關財產損失,才能認定為名譽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