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我在工作期間收集的大量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還有不離婚的,我總結如下:
一般,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離婚案件重要看你三點:
離婚為何離婚有沒有第三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下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案的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案例一:
原告蔡某與被告韓某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原告撤訴。2015年3月原告再次以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為理由起訴離婚。被告未應訴答辯。法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準予原告蔡某與被告韓某離婚。
案例二:
原告張某與被告宋某系自由戀愛,2010年5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結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2014年4月被告因工作失誤被單位開除后,家庭開銷完全由原告一方承擔。自從失業后,被告即染上酗酒的惡習。為此,原告經常和被告爭吵。2017年6月,原告無法忍受被告酗酒、不勞而獲的生活,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兩個孩子撫養權。被告答辯,雙方感情尚可,又有孩子作為情感紐帶,不同意離婚,要求原告再給自己一次機會。法院認為,原被告感情沒有破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三:
姚某(男)系某酒吧的調酒師,李某(女)為該酒吧的服務員。姚某與李某2013年1月2日登記結婚,婚后姚某懷疑李某與其他異性偷情,經常因李某與異性顧客說話大發雷霆,甚至對李某大打出手。姚某曾在2014年5月、11月,2015年7月,2016年3月毆打李某,李某均有報警。
2016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判決(1)原被告離婚;(2)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律師說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根據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婚姻基礎是指雙方結為夫妻時的感情狀況。婚姻基礎牢固與否,往往和婚后生活、夫妻感情、離婚原因等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在審查婚姻基礎時,法院關注的重點為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金錢、相貌、利益為紐帶的結合;自由戀愛自主婚姻還是父母包辦、買賣婚姻等;結婚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還是草率結婚、閃婚等。
婚后感情即男女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法院往往從雙方的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條件、子女撫養、家務分擔等方面進行了解。由于感情具有可變性,因此,在了解情感現狀的同時,還會對過去的狀況進行調查。法院往往會根據離婚糾紛發生前后的實際情況,結合雙方的離婚意愿以及其他方面的主觀態度來判斷有無和好的可能性。
離婚原因是導致雙方離婚的因素,比如家暴、賭博、分居等。我國《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二、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于夫妻感情破裂列舉了十四種情形。
符合情形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具體情形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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