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事好打嗎
勞動仲裁管事好打嗎
一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正據還要正人,起動法律最小三個月,慢一年2年不止落稱打官司!不然的私了和解協商,有一定事實證明也容易勝訴不要怕。謝謝:大師!
已經走到仲裁勝訴,拿到生效判決裁定這一步了,你有足夠的話語權和決定權。
私了不是不可以,但是前提是判決裁定的應得利益不能讓步,而且還應該是對方開出對你有利的私了條件才能答應。
在執行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協議。這是沒問題的,但是一定要通過執行法院,由執行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這樣可以防止對方通過拖延耍賴逃避執行。
你完全可以要求對方當庭把錢結清,再簽和解協議。不然就讓法院去執行好了,勞動仲裁執行可以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留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等方式。離職的應得工資對一個還在運行中的公司來說,最終執行難度不大,無非就是費點時間,沒什么好擔心的。
據過往統計分析來看,員工勝訴的比例較高。員工往往是弱勢群體,在勞動關系中處于被動地位,而法律是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處于弱勢的一方,不少企業往往出于自身利益作出不利于員工的舉動,因此,員工勝訴率較高。
感謝你的邀請,我來回答一下。
勞動法的規定是,三個月試用期(但有些公司自己又設定了一個周期,有4個月,5個月,還有6個月的),我們通常都以三個月為慣例。如果三個月過后,要么表現不錯直接轉正,要么試用期沒通過而遭遇解聘。不存在試用期過后,既不轉正,又不解聘的。所以,公司延長你的試用期本身就不對。但實際的職場,許多公司就會這樣做。
另外,通過你的描述,有個邏輯先后順序就錯了。一般來講,發起轉正申請的應該是你的領導,而不是人事部發起。因為只有你的領導知道你是否合格,只有領導才有權決定你的去留。
目前來看,如果你簽訂了延長轉正的協議,或者回復過類似的郵件,那么你就被動了,很難申請仲裁。因為當初你自己同意了公司對你的試用期延長,公司有權在三個月后再次對你做出聘用與否的決定。
但如果你沒有簽訂這樣的協議,而你又保留了人事部當初發給你的轉正申請相關資料(包括郵件),那么這個時候,你申請仲裁就有勝算的可能了。但是,但是,如果現在還沒有三個月,而你自己想走,別說賠償就是工資也可能拿不到。因為公司方面就默認了你的自動離職,那何來賠償之說?最多把你當下的工資給你結清就不錯了。
但不管怎樣,我希望你做好繼續找工作的準備。就算仲裁勝了,其實意義也不大,因為周期長,而賠償很低。盡管仲裁想要保護求職者的權益,到在很多時候,你需要花費很高的舉證及溝通成本,這會耽誤你更多更重要的事情。還有,你再去求職的時候,新雇主要是得知你與前雇主有過仲裁,那八成不會留下好印象,后果嘛,你懂的。如果公司方面侵害你的權益過大,那仲裁也值得,如果很小,我覺得沒必要。你自己也好好權衡。
祝你好運,我是劉佳。有關于招聘、求職(簡歷診斷)、跳槽(面試輔導、談薪指導)、職場規劃和撩妹方面的問題歡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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