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是什么
現如今勞動糾紛越來越多,勞務問題向來都是大家所關心的話題之一,那么很多老板或者員工都想知道,如果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是什么?對公司都有什么影響嗎,小編今天來為大家解答!
一、經營誠信問題
員工是公司運營的組成,經營的核心離不開員工,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員工和公司發生沖突,客戶會怎么想呢?這是一個問題!
二、會產生成本
員工將企業告向勞動部門,企業勢必將咨詢相關法律服務,而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時間成本,咨詢成本,甚至是如果企業在這爭議中存在過失,成本將會更大!
三、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在勞資爭議糾紛中發現企業存在某些不當行為時,可以對企業進行相關罰款處罰。勞動保障局的處罰就是三種:
一是改正錯誤,比如欠薪企業照發;二是企業拒絕勞動保障局的處罰,勞動保障局會與工商局配合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三是政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的處罰,一般是罰款。
誠信,最大的失敗是失信。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是什么
先說下我自己的一些經歷吧。剛參加工作那會,進了個無良公司,干了三個月一毛錢的工資都沒發,后來好多人都離職了。當時老板承諾,工資到時候一定一分不少地發給大家。結果離職都三個月了,欠大家的工資也沒發。大家就一致商量走勞動仲裁程序,后來大家找的法律援助,來進行維權。這個時候公司還醒悟,仲裁部門給公司下發的調解函,公司拒收,老板還不承認我們以前是他公司的員工。因為拒收調解函,我們只能走下一步的訴訟程序。當老板看到我們來真的時候,才開始慌了。然后給我們每個人打電話,讓我們撤銷起訴。大家沒人搭理他,老板又讓以前的老同事打電話求情。再后來大家表態說明,撤銷可以,先把工資補上,不見到錢,不撤銷。最后老板分了兩次,把錢給每個人都打了過去,但是只給了拖欠的工資,并沒有給補償,大家也沒有過多的追究。所從,從這件事來看,去勞動局投訴還是有用的。那么為什么員工一去勞動局投訴,問題就解決了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員工去勞動局投訴,對公司的信譽還是有影響的
員工去勞動局投訴,勞動局一旦接收,那么公司就會在勞動局備案,這也是公司的一個污點,而且在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公司都會被勞動局監管的比較嚴格。另外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在勞資爭議糾紛中發現企業存在某些不當行為時,可以對企業進行相關罰款處罰。
二、公司在行業內名譽受損
如果員工去勞動局投訴,那么基本上行業內都會知道,公司會落一個不好的名聲。再加上從公司出來的員工,也會宣揚公司的各種不好,這些都是直接的影響,甚至會導致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后直接不再合作。
三、公司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鬧到法院,不僅要承擔法律成本和責任,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果拒不執行的話,是會上征信的,到時候公司貸款,包括其他的一切業務基本上都開展不了,以及對老板的后代都是不利的,這才是最大的影響。所以老板一般都會在你去勞動局投訴的時候找你私下協商解決。員工的嘴是很不嚴密的,而且作為一種發泄的方式,員工投訴后會傳播自己投訴公司的消息。員工投訴的消息如果傳開,其他員工會想:哇,這都可以去告、去投訴啊,我也要投訴,我也要去告。這不僅讓內部員工不穩定,也會造成其他員工也有樣學樣去投訴,給老板帶來無盡的麻煩和苦惱,說不定還會有更多的補償和賠償。所以,老板在員工出現投訴情況時,一定會要求人事盡快處理此事,有些聰明的老板,甚至會讓人事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補償投訴的員工,并要求其離職,讓事態能夠掌握在可控范圍內,不會波及更多的員工、影響更多的員工。
總結一下:
當碰到這種問題的時候,一定要保留好自己的在職證據,考勤記錄、工作證、工資單、工作相關的資料和一些票據,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據。然后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利益。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
【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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