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曠工被開除
在外工作的時候,無論在什么樣的企業工作。了解一些法律常識都非常的重要,這樣可以保護我們的權益,讓我們不用給別人傻打工,下面具體闡述沒有勞動合同曠工被開除有工資嗎的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沒有勞動合同曠工被開除
因曠工被開除的,在《勞動合同法》上,屬于被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克扣工資。勞動者取得工資是依法享有的權利。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擴展資料:
被辭退公司卻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由其責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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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員工在公司按照“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的規定實際扣除了相應工資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資行為及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將面臨著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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