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了法院退回檢察院
開庭了法院退回檢察院
法院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未必是好事,絕大部分情況是在補充、落實新的證據,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情況一:退回檢察院只是在補充、落實有罪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此可見,法院對于檢察院公訴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情況二: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認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會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會通過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方式,更“平和”的處理。
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檢察院可能會抗訴,抗訴之后上級法院就有改判的風險,這是法院的考慮;2.檢察院為了防止錯案追究責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提前與檢察院溝通,這是檢察院的考慮。
首先,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但是實務中,我們辦理的刑事案件卻極少有在2個月甚至是3個月內宣判的。其原因是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幾個月可以作出判決,真的不好回答,辦案機關想要延期會有很多理由,還是說說一般情況吧: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1+2+2=7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3.一審期限: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刑訴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還有重新計算期限的情況:
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如果檢察院補充證據后,會再次公訴。
如果沒有新證據,可能撤銷安靜。
依據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不能,通知開庭就說明已經立案了。立案后法院沒有權力退卷。法院退卷只有在檢察院移送刑事案件卷宗的時候,立案庭認為不能立案的時候才會退卷(很少發生)。
法院開庭后退回檢察院會補充偵查,補充起訴,這種情況不多見。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果補充偵查的材料齊全,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到檢察院還需兩個月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τ谘a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在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后,交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退回檢察院,只能由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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