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凍結后還能質押嗎
股權凍結后還能質押嗎
答: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但事實上履行不能。
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取決于該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股權被凍結,并不是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根據下列司法解釋及文件的規定,凍結股權在事實上不能在公司登記機關被變更為股權受讓人,這也只是屬于合同履行不能的問題。因合法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不能,而產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
一、凍結股權不能轉讓的法律依據:
1、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規定: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2、最高院、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二、凍結股權轉讓合同有效的案例:
最高院在劉鳳瓊、梁彥為與被申請人黃建華、黃鐵軍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 2013民申字第1580號)最高院在裁定中認定:人民法院對相關股權予以查封,屬于一定期間內限制該股權變動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權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受到限制,即影響雙方當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應據此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股權質押到底是什么鬼?小白給大家介紹下。
股權質押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抵押股票借錢的一種方式,舉個粟子:
A有1億的資產,但全部的錢都買了股票,是某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有一天看上了某農家一位美貌的少女,兩人情投意合,打算結婚,但對方父母非得要A獻上價值500萬的聘禮,否則這婚就結不成。
想想抱得美人歸,A既驚喜又苦惱,因為全部的錢都買了股票,手頭哪來那么多閑錢?沒辦法,那只能是借。A可以向兩個人借,一是證券公司;二是銀行。
1、證券公司:A把股票抵押給券商B,B直接用自營資金給A放款,從中收取利息。如果B發現自己的錢也不夠了,他們再向銀行伸手。具體的過程是B把A的這筆借款打包成資管產品,然后銀行來購買,最后出資人實際上就是銀行。這是最簡單的模式了,實際過程中還可能存在層層嵌套,拉長鏈條。
2、銀行:A直接把股票抵押給銀行,找銀行借錢。
可見,股權質押的錢主要還是來自銀行,但是銀行一直是資本市場的“老司機”,會把風控做得相當好。相比房子來說以股票作為抵押品風險是相當大的,房子還可能一直在上漲,但股票如果有一天你的公司被強令退市了或者暴跌了,那銀行的錢就“全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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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觀點 2011年9月19日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未被凍結股權的股東能否增加出資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答復意見》工商法字〔2011〕188號 凍結某股東在公司的股權,并不構成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增資擴股等權利的限制。公司登記法律法規、民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部分凍結股權的公司,其他股東增加出資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在法無禁止規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申請受理并核準未被凍結股權的股東增加出資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結論:可以辦理 2013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濟南訊華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與威海海澄水務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一案中涉及法律問題的請示與答復》〔2013〕執他字第12號 在人民法院對股權予以凍結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不得為公司或其他股東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 結論:不能辦理 2014年10月10日 最高法院、國家工商總局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 法〔2014〕251號 12.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作者注:「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的文義存在不能做股東身份的變更或者不能做股東身份、股權比例等的變更或者同樣限制增加注冊資本事項的變更等多種理解 三、既有案例 許道上為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額500萬元,持股5%。 因債權人焦印丁起訴債務人許道上并申請財產保全,2015 年 4 月 14 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銅中民保字第 00006 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凍結許道上持有的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5%的股權,協助執行事項為“一、凍結許道上持有的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限制其股東身份變更;二、凍結期限為兩年,凍結期間不得變更、抵押、質押或設定他項權利”。法律文書于當日送達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12 月 2 日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申請并予以核準。許道上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0.9697%。 債權人焦印丁起訴請求確認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違法,并要求撤銷兩次股權變更登記行為。 以下為法院判決: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構成對法院凍結許道上股權協助義務的違反的問題。 在訴前保全中,依照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股權進行凍結,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請人對申請標的的處分,保持申請標的的財產價值及權利狀態不受變動,使被申請人的償付債務能力不被減弱,防止該部分股權價值滅失或減損,確保勝訴后判決的順利執行。 股權一經凍結,除禁止轉移被凍結股權的權屬或者對被凍結股權設定權利負擔,即禁止轉讓與質押外,被申請人因股權而具有的收取紅利、股息等財產收益權也將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參與權,如影響股權估值,也不能繼續行使。此時進行增資擴股,必然使被凍結的股權權利內容產生變動,如股權凈資產估值、未分配的紅利、股息等因股權比例的降低而減少,其管理權、參與權、表決權價值也相應降低,導致股權價值的貶損。 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卻于 2015年 12 月 2 日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受理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辦更登記申請并予以核準,違反了其協助人民法院凍結許道上在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義務,其增資擴股變更行政行為違法。 四、實務指引 公司股東股權被凍結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最高法院〔2013〕執他字第12號復函雖然屬于具體個案的請示答復,其法律拘束力僅限于個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是,地方工商登記管理部門內部是否參照適用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最高法院、國家工商總局法〔2014〕251號文關于「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的文義亦存在解釋為包含股權比例不得變更的可能。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中關于凍結股權的目的以及股權性質的分析不失為一種支持不予變更登記的解釋路徑,而且能夠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其他單位應當辦理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的規定相契合。 該問題只是一個引子。公司或股東在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事項中都會涉及承擔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該義務在登記實踐中能否變更以及變更完成后是否會因第三人訴訟而被撤銷應是我們重點關注的問題,且該義務亦會衍生違約責任的承擔。 當然,公司增資擴股對被凍結股權也不一定會造成價值的減損,如新增資本入股價格大于被凍結時的每股凈資產價格時,實際上是提高了被凍結股權的每股凈資產價格,同時,完全限制公司及股東的增資權利亦存在利益失衡可能。 五、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 6.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應當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六、案例索引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 02 行終 13 號「上訴人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焦印丁工商行政登記糾紛一案行政判決書」 七、深圳政策 經咨詢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答復為「公司股東股權被凍結時,公司不得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不得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變更登記」。
不可以這樣理解。什么是爆倉,就是股價已突破平倉線,虧損大于質押賬戶保證金的現象。質押融資時,出資方雖然可以操作融資方的賬戶,但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仍然是融資方的。當股票被司法凍結后,則任何一方都無法將其賣出,想要“強制平倉”都做不到,當股價繼續下跌時,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爆倉。
一般上市公司需要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融資借錢,就會采用將股份抵押給放貸方。在這段時間內該公司的股票是不能買賣和流動的。這就叫股權質押與凍結。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股權凍結后還能質押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