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
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
探視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可以通過協議書或法院的調解文書進一步詳細規定可以通過以下步驟維護探視權(若已有了,可跳過)1、在協議書或在法院詳細探視的細節(次數、時間、方式等)。2、若對方無理拒絕探視,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其罰款或拘留)。3、若依然拒絕探視,可起訴要回撫養權(若您愿意的話)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于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探視權行使的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權的父母一方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等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原定的探望方式進行變更的,應先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是亳無疑問的。這種權利是法律硬性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就算是法院判了,執行起來也非常難。簡單地說吧,離婚后,對方不給你探望小孩,你到法院起訴,法院肯定會判給你這個探視的權利。但是執行起來,若是對方還是死賴不給你看,你唯一的途徑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助你去看小孩。但是這樣真的好嗎?這樣會讓對方的怨氣更重,對小孩造成更大的傷害。個人覺得還是盡量化解雙方心結,該付撫養費的要按時支付,最好能保存證據,多關注小孩,小孩稍大了后在不影響小孩生活,學習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到學校看望,也可以通過微信,QQ,電話,甚至是最原始的書信和小孩交流,只要你有心,何愁小孩感受不到你的愛。他成年后自會來找你,血緣的東西畢竟講不清楚。
報警是你的權利,但是你沒有證據,公安機關不會立案,或者說對你的幫助不大。如果你想保障探視權,還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你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公平,可以進行上訴。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當中,夫妻雙方在離婚離婚訴訟中所涉及到的爭議最常見的無非就是子女撫養權與家庭財產分割等問題。對于財產分割、支付撫養費等物質財富,關乎到個人日后工作、生活、就醫、家庭等諸多問題無論是根據雙方協議或法院強行判決,夫妻離婚后,任何一方均應當根據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履行其財產分割及支付義務,如果如果一方拒不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履行義務一方如果情嚴重,存在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等抗拒法院執行等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視情節對拒不履行義務一方,采取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支付義務。
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想探視子女,另外一方基于各種理由總是拒絕對方探視,或雙方對探視的時間、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從而導致探視一方的意愿難以實現。筆者也經常遇到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類似問題,有一些夫妻心胸很是自私、狹隘,因為小孩尚小不懂事,一方在爭得子女撫養權后,就如獲至寶,把小孩當作物品一樣給嚴嚴實實保護起來,根本不讓對方探視。為了防止孩子被帶走,視探視一方如洪水猛獸,不讓探視一方近距離接觸小孩,只讓其遠距離看上一眼就匆匆完事。試問,這樣的父母,你這樣看管小孩,表面上好像是你贏了,你滿足了個人的霸占小孩的私欲, 你卻嚴重傷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是你自己親手摧毀了小孩的未來。畢竟小孩子他不是物品,他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
回過頭來再說子女探視權的問題,人民法院所處的地位非常尷尬,對于探視權所謂的強制執行很難有所作為,一方不讓對方探視子女,或是對對方探視子女問題設置種種限制,不管實質上對子女是否有利,但從表面上看你不能說他有錯誤,撫養子女一方所謂的限制對方探視的借口到底是否屬實,人民法院也無法逐一核實,就算執行人員明知撫養一方惡意的不讓對方探視子女,作為類似于非物質問題的探視權,人民法院如何執行,探視方式、探視時間等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很難也不可能作出一個明確的規定。具體原因你可以設想,時下中國,你覺得會不會有這樣一個鏡頭:
母親不讓父親行使探視權,小孩僅僅兩歲,父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到達母親家里,母親擔心小孩被父親帶走,緊緊抱著小孩哭的撕心裂肺,法警強行從母親懷里奪過小孩送到父親懷里,父親看一眼,然后又把小孩還給母親。
畢竟法律它畢竟是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它不是萬能的,探視權利能否實現,它取決于父母雙方的家庭背景、教育、社會價值觀的認知等諸多因素,另外對于探視權本身的定義、時間、探視方式等,囿于諸多因素限制等問題,不是將此類問題交給法院就萬事大吉。
你們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寫清孩子的探視問題,具體地點具體時間具體方式有多詳細寫多詳細,這樣法院判決下來可以直接提出強制執行。否則需要要重新重新起訴法院再判決然后才能申請執行。執行會很難,建議直接爭取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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