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有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賠償金的計算,應該是上一年度員工收入的平均值。上一年度員工收入指的是總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費及各種補貼,總之有合理名目發的錢基本上都是包含在計算范圍內的。
拿問題中的例子來說,月度工資是5600月,12個月就是67200元,年終獎是13000元,總計全年收入為80200元,除以12,月平均工資為6683元。工作5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每滿1年補償1個月,不滿半年按0.5個月計算,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果正好是5年,是應該補償5個月,5*6683=33415元,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就請你立即離職,那么還需要補償1個月的待通知金給你,就是通俗說的N+1,則你的補貼總金額為5*6683=33415+6683=40098元。
如果公司沒有合理理由辭退你,那么公司會涉及到非法解除,非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的是賠償金,應該是雙倍,也就是10個月的工資,如果是這樣你的賠償金就是10*6683=66830元。
在這里提醒大家一下,有些公司會把補償和離職當月的工資一起結算,擔個稅,這種方式是錯誤的,離職當月工資應該按正常工資計算,扣個稅,但是辭退的補償金則是免稅的,要單獨處理。另外,不是你每月拿多少就要補償多少,你的月度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的時候,也只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來補償。
例如你月薪25000元,假設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為6800元,那你只能按照20400元來計算補償。
所以掙的多的,也別想著趁離職的時候大發一筆啊。
被公司辭退有很多種比如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比如裁員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比如到期合同不續簽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這些都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中還有一個是經濟賠償金,就是公司無理由的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的標準,很簡單雙倍的補償金就行了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為啥要辭退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下面7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是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需要裁員,由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是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向裁員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里需要注意,是要由公司方面先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先說就不一樣了);
4、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或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這一類情況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辭職,以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如果勞動者因為非工傷患病,在醫療期結束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還是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6、原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降低薪資待遇和勞動者續簽合同,勞動者可以不接受,結束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7、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經濟補償
關于經濟補償數額,《勞動合同法》也做了規定:
1、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一年以下、六個月以上的按照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無故辭退勞動者的,需要支付上述經濟補償的2倍作為賠償。
綜合上述1、2條:
合法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就職6個月以內算半個月,6個月以上1年以內算1個月。
違法解除合同,上述算出來的總和乘以2
3、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從上述案例來看,月度工資是5600月,12個月就是67200元,年終獎是13000元,總計全年收入為80200元,除以12,月平均工資為6683元。
如果正好是5年,應該補償5個月,5*6683=33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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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看了本題及附題描述。你說沒有轉正合,我可以告訴你只要是簽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有試用期,試用期滿并不需要另簽轉正合同,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年限內是仍然有效的(你說丟了合同,可單位仍有此合同,打官司對你不利!)。你試用期間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滿想辭職就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若你不辭而別單位可以你無故曠工將你除名,開除是因你有過錯,單位可以不補償。但應結清你已上班期間的工資及社保。單位有時考慮開除難聽,有時會勸你辭職,這都很正常。你若不同意主動辭職,就可要單位發出除名你的紅頭文件,你可持此文件去社保失業保險窗口進行失業登記(前提是單位給你交了失業保險),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及接受就業培訓。
5年,5600工資,13000年終獎-公司辭退我應該怎么賠錢?
按相關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金計算方式為工資的n+1倍:
其中n為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滿半年的按0.5年計,滿半年不夠一年的按1年計,比如你在某公司工作自然時間為2年4個月,那么公式中的n就是2.5,如果你在該公司工作2年7個月,n就是3。
公式n+1中的1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期,一般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到你,那么這個1倍工資的賠償公司可以不支付給你;如果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而是立刻辭退你,那么這個1倍工資賠償公司是需要支付給你的。比如前面提到在某公司工作時間2年4個月,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要解除合同關系,那么你只能獲賠n倍即2.5倍的工資;如果在某公司工作2年4個月但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合同,那么你就能獲得n+1=2.5+1=3.5倍的工資賠償金。
還有賠償的工資基數是解除合同前一年時間內的平均收入所得,包含獎金加班費等分攤下來。
如題主所提供數據,辭退前不提前一個月通知,然后平時沒加班費收入,辭退前一年工資收入和獎金收入為5600*12+13000=80200元,平均工資收入=80200/12=6683.3元,工作5年,則為6683.3*(5+1)=40100元。
公司辭退我應該怎么賠錢?
不知道你們經沒經歷過被公司用奇葩的理由辭退?前兩天我身邊的朋友就經歷了一次奇葩辭退事件!朋友A入職某電商公司一個多月,每天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沒有出現任何紕漏生產事故,唯一就是每天準時上下班,后被開除,領導的理由是:按時上下班,沒有奉獻精神!
被辭退的理由朋友A完全不能接受,真是花花世界,萬千奇葩啊。心里也是受到了一萬點傷害,那么被公司“奇葩”的辭退之后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現在大多數剛進入到職場中的人都不了解的方面,被辭退后還很難過,難過歸難過,自己作為一名員工的權益,可不能忘了!
但是想要獲得賠償金,也不是所有情況被辭退都可以獲得的,那么都有哪些情況被辭退是可以獲得賠償金的呢?
情況一:你干的挺好,公司突然把你開了,無理由
有沒有提前1個月告訴你?法律規定是要書面告知,如果是郵件等其他形式告知,是否作數,各地處理不一樣。如果都沒有做到,公司必然是要賠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賠償怎么算呢?看你在公司干了幾年,一般就是經常聽到的N。干了幾年,N就是幾。小于1年有點特別,不足半年算半年,超過半年、不到1年算1年。
所以,N+1正常應該是包括2部分,代通知金和補償金。勞動法考慮到員工找新工作有緩沖期,再加上不是因個人原因辭職,企業負有承擔義務。
情況二:你干活不積極,公司開你,有理由
如果不想在公司干,真沒必要混,碰到企業淡季,閑人在人群中異常顯眼,開你沒商量。這里為了自證清白,員工要留有證件,比如沒有打卡的公司,要學會拍照留存作證據。這種事出有因的辭退,是沒有補償的。
相反,如果是無故取消合同,也沒給你經濟補償,那就屬于公司極端惡意,按勞動法賠2N。
涉及到補償費用支出,正規公司會把補償標準明示出來,做到公平公開;不排除部分公司,hr先看你懂不懂,如果不懂,基本上就是忽悠一個是一個,能不賠就不陪,或者能少賠就少賠。
所以,遇到問題,一定要搞清楚,到底是誰的原因造成的,公司的原因肯定是要賠的,不要把本來屬于自己的權益放棄了。不要把工資和補償混為一談,像未休的年假都是可以算錢的,而且年終獎也可以計入過去12個月的工資基數,大部分人應該都不知道吧。
因題主提供的信息比較簡單,無法明確定性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予補償或賠償,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
勞動者無過錯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是要給予補償金的,如果是非法解除,那么就要賠2N,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賠償金。這里的無過錯性辭退,是指因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如公司經濟性裁員或業務調整等,補償的標準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者有過錯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這種情況需要細分以下幾種情況,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此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且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當然這種規章制度是要經過用人單位告知或者勞動者知情才可引用的,不然無效,還是需要補償或賠償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此條款中的重大損失沒有明確界定,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合情合理進行約定。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的情況缺一不可,如根據此條款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事先有告知的證據。
4、勞動者以欺詐、隱瞞的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學歷,工作經歷造假的情形。
5、勞動者犯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這種情況,觸犯法律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企業需發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或公示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采取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方式進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能認同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起訴。但在上述過程之前或之中,勞動者一定得要保存好相關證據,以便在仲裁時或起訴時提供。
希望以上建議,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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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雙倍賠償,合法解除不用賠償,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感謝邀請:
正常情況按照勞動法處理或申請仲裁。對于您這情況,因為沒有簽正式勞務合同,基本屬于試用不合格,那么您需要衡量一下爭取補償的代價和收益是否合適。再者如果您為這事兒糾結,錯過新的工作機會也“得不償失”呀,附帶結果就是這種情況如果被下一家單位知道,他們估計也會對與您的勞務關系產生疑慮
是違法辭退,還是確實有相關合法理由。
如果是違法解除的,那么你可以獲得相當于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2,以題目中看,多余5年的部分,如果是超過六個月的,按照一年計算,如果少于六個月,那么按照半年計算。
看到有的回答說,沒有提前一個月的,要多加一個月。這種回答是錯誤的。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沒有代通金的問題,不可能多加一個月。
謝謝大師兄邀請!
看到標題的時候,我很同情題主,然而當我看到“跟我簽訂試用期合同被我搞丟了”的時候,我覺得公司不想要你是正常的。任何一份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而你在短短的三個月試用期卻搞丟了,由此可見你不知道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對你個人如此重要的東西你也能搞丟,那你在工作中的表現可想而知。但是個人能力是一碼事,公司有沒有違法、怎么進行維權是另一碼事。
在職場上,你所在的公司這種行為應該說為數不少,你公司目前的行為有幾處違法的地方:
一、試用期單獨簽訂合同
根據你問題里的敘述,簽訂了“試用期合同”,我們國家的規定是試用期不可單獨簽訂合同,如果一份勞動合同中只約定的試用期,那這個試用期是無效的,但是勞動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如果你的試用期合同約定的是三個月,那么這三個月就是你的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今后公司要與你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這三個月必須包含在內那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限才可以有效。
二、試用期滿不給轉正
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如無法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視為已轉正。你公司在試用期內并沒有告知你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你,那三個月滿了你就轉正了。至于公司不給你簽訂勞動合同那更好啊,你可以在公司繼續做滿一年拿不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你能做滿一年之后,公司還不給你簽合同,那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三、公司讓你辭職而沒有通知辭退你
這樣的做法很明顯,公司是想避免違法解除的風險。其實現在公司解除你只需要付經濟補償金,你只工作了三個月,付你半個月經濟補償金而已,公司連這點錢也不想付,那這公司你也要考慮一下,值不值得你繼續呆下去。
四、公司調動崗位
公司不能隨意調崗,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調崗后員工實質性的待遇沒有發生變化,即使崗位有變,只要不帶有人生污辱性的崗位,公司的調動就屬于合理范圍。
五、試用期合同丟了怎么辦
現在你沒有了試用期合同,要考慮怎么去維權。收集證據吧,你已經有了跟公司代表的錄音,拍點公司工作崗位的照片存著,與公司有關客戶的來往郵件、公司有沒有內部OA系統郵件保存一些,試用期內工作內容與公司有關的留點備份,公司給你發放工資的憑證用來證明你的工資和存在勞動關系。
六、有了證據才能更好地維權
怎么樣跟公司協商解除、你自己心里是想留還是想走、你準備讓公司賠你多少錢,自己心里都要有個打算。公司既然不想要你了,強留也不會工作順利,不如讓公司賠了你該得的趁早走人找下家。
據你問題里的條件分析,你現在可以得到的賠償:如果試用期工資不低于上海最低工資的,看看滿三個月后你干了多少,超過一個月之后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超過一個月的按照當初公司跟你約定的轉正工資,沒付足的要差價。
如果你已經干滿6個月以上了,可以有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滿的有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這是在雙方協商解除的前提下,如果協商不成,公司最后違法解除你的,那上面的補償金按雙倍計算(就是賠償金了)。
勞動爭議首先要去勞動仲裁,記住一定要將所有的要求一次性全部寫進仲裁申請里,否則不服勞動仲裁起訴到法院時,只能減少訴請不能另外增加。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祝維權順利!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公司辭退員工怎么樣進行補償呢?實際上公司如果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員工的補償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就需要嚴格的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么這樣一來的話,作為員工來講,實際上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的,當然除了經濟補償待遇,實際上失業金也是可以正常領取的。
經濟補償待遇的標準一般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比方說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一周年,那么你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的待遇,這個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是根據你個人的全額工資或者是根據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決定的,如果說你工作10年,那么相應的就可以獲得10個月的工資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同時你還可以獲得相應失業金的待遇,那么失業金的待遇是根據,你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來決定的,只要自己保證累積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在一周年以上,那么就可以獲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當然在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過程中,自己的職工醫療保險的待遇是由失業金來給予繳納的。但是這些待遇的領取都是建立在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如果說你是自己主動辭職的,那么你就不能夠享受到任何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和經濟賠償的待遇。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被公司辭退,該怎么要求公司給我應得的補償?關于這個問題,超老師根據多年人力資源服務經驗,來分情況具體分析:
①如果是被公司過錯性解除。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因為屢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涉嫌信息造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刑事拘留等情況,則公司無需對勞動者進行補償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②如果是正常合法解除。比如說,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宣布提前解散等合法行為下解除勞動者,屬于正常合法解除,但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則需要補償N個月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還需要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即N+1個月。(這里所說的N為在此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幾年補償幾個月經濟補償金。)
③如果公司違法解除。若出現公司沒有任何理由、因個人原因或者取消崗位而不調崗等行為,則構成違法解除,則需要補償勞動者2N個月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
所以,不同形式的解除,賠償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再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合法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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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是什么原因被辭退,如果是合同期滿未續約,這個不算辭退;如果是你的原因導致唄公司辭退,肯定也沒有賠償,但是辭退你的理由必須充分,必須符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一句話就把你辭退了;如果是公司的原因辭退你,那這個酒屬于公司單方面違約,這個肯定是要給你賠償的。
賠償的標準就是你工作年限多少,就補償你一個月工資,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你在該公司工作年限超過12年也只能補償你12個月的工資。這個工資的金額是你上一年度所有收入的平均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等。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話,按最低工資補償,如果你的工資高于所在市公布的平均收入的三倍,那只能按這個標準補償,這個是上限。
如果公司不補償,直接拿著勞動合同飯勞動局申請仲裁,或者直接起訴。
去當地勞動局問問吧!
謝謝邀請回答,你被公司辭退了,怎么要賠償,在這里我要告訴你的是,你在公司做多久了,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話,那是沒有賠償的,如果你過了試用期的話,那是有賠償的,一年以下沒滿一年的賠償一個月工資,在加補償一個月工資,那么就是賠你兩個月工資,還有看你簽勞動合同沒有,如果沒簽勞動合同的話,那就是按照現在你領的工資的2倍來賠償給你,象這種沒簽合同的賠償一般要走勞動仲裁去起訴公司可能才會賠給你的,還有你公司有沒有給你買社保,如果沒買的話,那么公司也會給你補齊所有社保的,就是看你公司是怎么樣給你的待遇了,還有你在公司做了多久了,被辭退也是照年限來賠的,也就是沒滿一年也照一年計算,另外加補償一個月工資,也就賠你兩個月工資,還有做滿一年的可以到社保局領失業金,前提你在離職的時候要公司開一個失業證明,有了失業證明就可以到社保局領失業金了,還有你做滿二年的話就是賠你三個月工資,一般都是這樣子賠償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喜歡我的請留言點贊,謝謝大家。
公司辭退是什么原因呢?
一、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單方辭退的,不需要賠償的。
這些情形之一是沒有賠償的:1、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顯然情形第一點不符合題主的。其他有沒有就看題主的咯。
二、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每滿一年,按2個月工資賠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三、還有一些情形是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23種,就不贅述了。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賠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賠償半個月的工資。
謝謝邀請!
僅從題目來看,無法明確回答到底是否可以要求賠償以及賠償的內容和金額有哪些,所以僅從我近20年的工作經驗總結幾點常見的來分享一下。
如果是員工無過錯被辭退的話,如果有以下行為,可以訴求賠償的。
1.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訴求雙倍工資,時效一年。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范圍是:工作滿一個月后的第一天到滿一年的前一天,維權期間就是以滿一年的當天開始至滿兩年的前一天止,是為一年的時效。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2.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
有的公司試用期不給繳納保險是不符合規定的(當地有特殊政策除外),繳納的金額要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當地規定交納保險比例,如果公司有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的可以訴求補差額。依據是《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3.住房公積金繳納。
在職期間包括試用期(當地有特殊政策除外)需要繳納住房公積金。公司要承擔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公司繳存比例。如果公司有少繳納或者未繳納,可以申請補差額。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十五條。
4.加班費
可以訴求超出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需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是根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看看公司是否有相關部門的審批。依據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5.年假
可以訴求未休年假工資。前提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可以是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可以是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都可以享受年假。如果在職時候符合休年假的條件,但是沒有休或者沒休完,可以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依據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6.試用期
如果公司試用期超出法律規定,員工可以訴求由公司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個公司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7.企業原因主動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證據的除外)還可以訴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以上問題都可以去勞動稽查、勞動仲裁廳等機關進行訴求申請,如果企業不執行還可以去法院起訴。不過以上列出了是我過往工作中常見的可以要求賠償的內容,實際操作中還有很多情況可以要求賠償,只是給的問題不夠詳細無法逐一列出,如果有需要幫助的可以私信我,告訴你該怎么做。
講述HR職場闖關的故事,關注我,了解更多HR苦辣酸甜。
那得看用人單位辭退你的原因了。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1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感謝邀請。因為個人的話,對這一塊并不是很了解,所以也沒有辦法給到你一個確切明確的答復,建議你還是問一下相關的從業人員與專業人士,相信他們會給到你一個比較完整,專業性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請你說清楚原因,然后我可以針對你的情況回答你提的問題。
看了前幾位的回答,都挺專業的,我就不在畫蛇添足了。其實,被辭退的原因是能否領到補償金的關鍵點,所以,還需題主講一下,為什么被辭退才能使回答更有針對性。
謝謝
如果公司辭退你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情節(違反規章制度不適合工作要求)等等,那應該沒有補償。如果是裁員式辭退,應該是給員工n+1的補償,即每一年工齡補一個月工資,再多給一個月。工資以前12個月工資收入(含獎金加班費等等)的平均值計算。如果用人方與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則應雙倍補償。因手邊無資料,以上是根據記憶寫出的,大體意思應沒有錯。你如果對公司作法有異議,可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僅供參考。
謝邀。如果對方違反規定,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標準的賠償;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繼續上班。如果對方沒有違反規定,可以要求兩個月的工資賠償和每工資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題主所在的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嫌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本案中,題主說三個月試用期已過,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題主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題主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個月,用人單位還沒有與你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訂立書面合同的規定;
本案中,題主說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說你已經轉正,但沒簽訂正式合同,同時用人單位又想讓你辭職,不然要對你調整工作崗位。這表明你給用人單位的印象好像是一根雞肋。用人單位感到左右為難。
你既然不想辭職,就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分配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
與你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還是不簽訂,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由他們責令單位改正;并且,如果你被迫辭職時(不辭職時也一樣),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自你入職該單位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也就是說,從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每個月應當向你雙倍支付工資,直到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止。如果這種狀況持續到一年之后還沒有變化,也就是說你在該單位工作了12個月,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認為你就是與該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該單位永久牌的員工了。而且,只要勞動合同一天不簽,你的雙倍工資就應當一直繼續領取!
這些,都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如果現在單位就辭退你,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還要另外支付給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你記好了!這些權利,你隨時都可以行使!
除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辭退你外,其他辭退都要給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賠償金。
很簡單的來說,你企業給你買保險了嗎?也就是五險。如果沒買,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這些都是由企業支付。如果買了,你可以拿辭退證明到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金,繳費滿一年都可以領取相應標準的失業金。
首先要看你被辭退的原因:
1、因你個人原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紀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有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且不予以支付經濟補償。
2、雙方協商一致或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予以繼續履行或續簽勞動合同的,屬于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按你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支付的基數為本人在本單位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含加班費)。
3、企業裁員、搬遷或倒閉的,企業需履行法定程序,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按每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4、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補償金。
5、職工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期間、女職工三期期間等情況,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下圖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況,你可對照參考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給你補貼,一年就是一個月的工資。N年就是N個月工資
年終獎是現金還是打卡?工資條或者工資單上有沒有體現?勞動合同上是否有對工資組成部分的說明?如果沒有這些,那么你的辭退補償應該是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5*2,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再加一個月平均工資。
謝謝,看了你的描述,真的很同情你。公司辭退員工都有他的理由。補償很難爭取,給補多少拿多少唄,別為此糾結了,身體健康最重要的。
提問者,最多補償你1個月工資。
過了試用期,一年補一個月。不足一年,補一個月,當然試用期沒過,不用補。
不滿意可以到勞動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