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原告不同意調解
強制執行原告不同意調解
可能是原告一方覺得民事調解的相關條例并不合適。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雙方爭議的事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自行和解分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
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在場參與下達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沒有審判人員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
根據調解自愿的原則,原告不同意調解,那么調解協議將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及時判決,對于雙方爭議的法律事實應當依據判決進行執行。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別出臺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在制度上對民事調解給予充分的肯定。
很多回答提到了:要么十五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么十五天到了后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類回答有誤導讀者的嫌疑,因為這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方式,而不是仲裁調解書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不是一回事。
勞動仲裁調解后,拒不執行調解書有什么后果?這里有個必要條件,仲裁調解書有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即是否生效?
如果仲裁調解書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你不執行的后果,無非就是仲裁庭開庭審理,而不是馬上進入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如果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你拒不執行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你拒不執行調解書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01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不是一回事
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勞動糾紛,解決的方式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還有“一調一裁二審”。
“一調”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一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二審”指法院的訴訟審理。
但調解并不單單只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還有仲裁庭、民事審判庭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只不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獨立的程序,而仲裁庭、民事審判庭的調解是仲裁或者判決的一個前置工作步驟。
比如說仲裁庭開庭之前,仲裁員老師一般都會問下雙方當事人意見,要不要調解?因為很多案件比較簡單,涉及的金額小,或者依據充分、證據明確,通過調解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必浪費司法資源了。
當然調解注重自愿性、非強制性,若一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或者審判庭就會行使裁決權或判決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仲裁庭或者審判庭調解,調解的結果是仲裁庭或者審判庭出具的調解書,這個調解書上規定了你和另外一位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后出具的,兩者不是一回事。
小結: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后出具的,仲裁裁決書是由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后出具的,兩者不是一回事。
02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仲裁庭據此制作了仲裁調解書,那么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如何呢?簡單點說,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書,會有什么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此條款說明了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若你拒不執行這些具有法律強制性的法律文書,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二)……(三)……(四)……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若你拒不執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小結: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拒不執行的風險很大。
03仲裁調解書如何發生法律效力?
前面說到,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有個必要前提條件:生效。
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調解書并不是一出具就會發生法律效力。那是不是很多回答者提到的十五日生效期?當然不是,這是仲裁裁決書生效的方式,而不是仲裁調解書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也就是說,只要一方未簽收,仲裁調解書就不會發生效力。
比如說,你在收到仲裁調解書的那一瞬間,你后悔了,你就可以拒絕仲裁機構通過EMS等方式寄過來的調解書,選擇不簽收,這樣的話,這份仲裁調解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你不執行的話,也沒有什么責任要承擔,仲裁庭會另外通知你開庭。
你一開始問,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書有什么后果,關鍵就是看你有沒有簽收,對方有沒有簽收,若雙方都簽收了,那么仲裁調解書就有了法律效力,拒不執行就要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小結:仲裁調解書要有法律效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簽收后。
結語
千萬別小看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這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拒不執行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若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奉勸你按照仲裁調解書的規定,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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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解是建立在雙方都有意和解的情況下,不過你可以去說說情況,判決不一定是最好的結果。如果對方堅持不拿錢,并且把錢已經轉移,那么法院也找不到他的錢的話,還是給不了你的錢。也許被告是想少拿點或者希望你撤訴,相應的會馬上給你錢。如果你不同意,人家就死賴著不給錢你也沒法。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雙方爭議的事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自行和解分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
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在場參與下達成的和解。
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沒有審判人員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
《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從而改變了過去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選擇撤回起訴的單一模式。
《民訴意見》第191條對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和解作了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該規定應是指庭上和解,且僅適用于二審程序,對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和解不能適用。
和解協議雖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訴。
而通過法院確認的和解協議或以和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則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書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由法院所制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的拘束力。
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
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你這個事情很奇葩,雙方有法院調解書,被告居然還讓原告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難道被告不同意按照調解書調解的內容履行義務,還是想故意逃避調解書調解內容。
原告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是你被告決定的。被告只有按照調解書調解內容履行相應義務,沒有資格要求原告怎樣申請執行的權利。也就是說,你被告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可以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讓被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由被告決定采取何種方法,除非證明原告手段違法。
被告聲稱,原告不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在有意拖延時間獲得額外利益,請問被告為什么不及時履行調解書義務。被告只要按照約定及時履行調解書義務,那么原告怎能拖延時間獲得其他利益,這種邏輯讓人難以理解。
如果真的是因為原告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獲得其他利益,你可以搜集證據證明原告存在哪些違法手段,哪些利益獲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惡意獲利的證據,均可以事后申請法院撤銷或直接拒絕履行義務,不必過于擔心這種問題。
假如被告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原告采取除強制執行以外其他措施被認定合法有效,那被告不但要被強制執行,還可能付出更多的代價。希望被告檢查自己的行為到底有無法律依據,畢竟被告是實際義務的承擔者,不可能干涉原告對你的處理手段。
最后,建議被告盡快履行調解書調解內容,就不會發生自己擔心的問題。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原告故意拖延時間是為了獲得更多不當利益,你可以搜集證據證明,及時請求法院處理。估計這種可能性不大,最主要的還是被告自己的操作方法,你不主動履行義務,怎能怪罪原告處置方案。
被告犯了邏輯思維錯誤,請及時糾正,認真審視自己行為是否存有過錯,盡快履行調解書調解內容,避免給雙方造成更多的損失。簡而言之,被告的操作方法就是及時履行調解書義務,然后搜集證據證明原告的違法之處,及時向法院主張權利。
你是原告,判你贏了你是可以放棄執行的,沒什么后果,但你有一天反悔了,那法院不會再理你了。
調解沒有開庭那么嚴肅,所以這個流程,也沒有開庭那么標準。
1:調解可以有被告或原告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提出,在調解之前,法院會爭求雙方是否同意調解,雙方都同意了才會調解。
2:調解的過程,就是雙方各自說出自己解決此事的方案,由法院人員從中撮合,看能不能達成共識。如果方案雙方都同意,就算調解成功了。
3:如果你不同意調解內容,可以拒絕同意,法院人員也不會強迫你接受,最后調解失敗,法院會在安排開庭審理。
4:調解時不必緊張,合理表達出自己的觀點,堅持住自己的底線就行。不要大聲喧嘩,無理取鬧,要尊重法院的調解人員,禮貌守法,做到這些基本就沒什么問題了。
朋友請還錢,專長如何催債,助人為樂,免費為你解答關系催債的一切問題。若有其他問題請在評論區留言。
根據調解自愿的原則,原告不同意調解,那么調解協議將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及時判決,對于雙方爭議的法律事實應當依據判決進行執行,錯誤強制執行的損失可以請求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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