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一般不起訴
不批捕一般不起訴
這里面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自訴案件,不批捕會被判刑的。因為沒有經過檢察院,直接到法院起訴,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法院可以判刑;
二是公訴案件,不批捕不會被判刑的。因為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一般還沒有涉嫌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一般不會被判刑的。
wangjin666說”唐雪故意殺人”,那么請問:一,唐雪故意去李某家砍砸行兇了嗎?;二,你說院內不是房內,河北淶源反殺案就是在院內發生的;三,你說唐雪帶刀(其實是小水果刀),而李某沒帶刀,而實事是李某帶了一把大菜刀(不是來切菜,是預謀殺人的兇器),在唐家門上砍了三四刀深深的口子并叫喊殺死全家!四,你說唐雪沒受到生命威脅,而實事是五大三粗,身高一米九的體院畢業生,且喝酒壯膽的李某在唐雪腹部狠狠的踢了奪命的一腳,而且以語言威脅”殺你全家”!,難道不是生命威脅嗎?只有被打得血肉模糊才叫生命威脅嗎?
這里不是體育拳擊表演,現場有裁判監督,可以按著套路格斗,而是你死我活的生死搏斗!不要大放厥詞了,弱女子唐雪只能坐以待斃嗎?(如果換了你會靜悄悄等死嗎?)聽你的話唐雪早就沒命了!唐雪是在深更半夜,在自己家門口,暴徒首先砍砸大門,并首先對唐雪行兇,狠狠在腹部踢了一腳并用拳頭擊打面部之后,反手持刀,奮起反抗的,而在扭打中暴徒李某致傷(這是唐雪無法預料的后果),后李某逃跑(不是當場斃命),唐雪沒有追擊捅刺而停止了自衛行動。這是非常典型的正當防衛,任何人在自家門口遇到暴徒行兇侵害都會采取的行為,為什么一定要給唐雪強加與故意殺人約罪名呢?有法律依據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當防衛有理,唐雪無罪!
未批捕取保候審不起訴的概率為50%。因為未批捕一般是證據收集還需要進一步補充,取保候審是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也是進一步偵查的需要,一旦批捕條件允許,在法律規定內,可繼續呈捕,繼而有起訴的可能。
有一定的可能,但是不會多。檢察院批捕后,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偵查階段,只有在審查訴訟階段,檢察院才有決定不訴訟權。對于事實不清或證據不夠的,能夠決定不訴訟,對于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決定不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職責,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訴訟,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時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置的犯罪,無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喪命的;
(六)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職責的。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在實踐當中,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還是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在刑事訴訟法當中,需要根據具體的三種情況來考慮是否進行起訴,但是對于已經批捕的人員來說確實是有違法行為的存在的,不然也不會輕易下達批捕的決定。因此,檢察院批捕后不起訴案件很少。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簡要介紹一下刑事案件中批捕的要求,就是達到什么標準才能進行批捕。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主要有三個。
1、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2、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符合逮捕條件,后面將可能面臨什么情況?
刑事案件分違三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也就是說不符合逮捕條件,不進行逮捕并不一定就代表著是無罪的,不不代表著就一定不會進行起訴。
后面面臨起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也即可能會出現下面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情況,就是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起訴決定會分為三種情況。也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1.關于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關于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后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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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批捕后不起訴的情況非常少。批捕后兩個月還沒有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有幾種可能性,一種是案件還在檢察院審查起訴中,因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兩個月,而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換言之,總共三個月,兩個月嘛,說明還在審查起訴中。另一種情況就比較麻煩了,說明嫌疑人攤上大事了,因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雖然一般是兩個月,但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在此基礎上,下列案件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如果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面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此外,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而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這些都可能導致批捕兩個月了還沒是否起訴的結果出來
檢察院不批捕不意味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閱讀下文正確作出判斷。現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必須堅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實做到不枉不縱,既不能該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偵,任意逮捕。對無罪而錯捕的,要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逮捕的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分三款規定了三種逮捕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其三,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應當對其逮捕。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與可以不予逮捕二類情形。
- 應當不予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予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不批捕一般不起訴“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