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會被執行死刑嗎
終身監禁會被執行死刑嗎
對于那些殘無人性的人販子,應該食其肉削其皮,應該處以極刑或無期徒刑。人販子,人類的渣質。沒有絲毫的人情味,為了騙取黑心錢財,@用戶6098140486450俞 竟能黑著良心,進行拐賣婦女兒童,使許多幸福美滿家庭傾刻間枝離破碎,骨肉分離,家破人亡。使許多年輕父母夫妻尋子尋女幾十年,導致離婚自殺。多出許許多多人間悲劇,這些人販只為自騙取錢財,哪管那些被拐家人的死活。真被被被正是天良喪盡,哪有半點人性可言。豬狗不如的人販子,人家要是把你們自己的兒女拐走,你們又有何等感想呢!這些沒有人味人販們,你們不得好死,作惡多端,終究會被壓上歷史的審判臺,把他們統統處以極刑!使失散的親人早日團圓。
“當聽到陪審團告知法官,無法就死刑達成一致時,克里斯滕森當場低頭露出了笑容。”
“當聯邦地區法官沙迪德宣讀量刑判決時,克里斯滕森擁抱并感謝他的律師。”
在美國,一個業務足夠精通的律師能把死人說活。而在美國某些州,至于是不是判死刑的權力不在法官手里,全看陪審團民眾心情。
最終殺害章瑩穎的罪犯克里斯滕森在6月被裁定謀殺罪成立后,在12名當地居民組成的陪審團的量刑考慮下,并沒有被采取死刑,而是被美國伊利諾伊州皮奧里亞聯邦地區法院處以不得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
盡管伊利諾伊州已經廢除了死刑,但是由于根據聯邦法規審理的聯邦案件,所以仍可判處被告死刑。但是量刑標準取決于陪審團,只有當所有陪審團成員一致同意確定死刑后才能執行。不過由于在最后的量刑階段有部分陪審員受到了被告辯護律師的關于克里斯滕森酗酒等精神感性陳述影響,在12名陪審員當中有2名認為克里斯滕森存在精神問題,最終沒能達成一致判處其死刑。
在這場案件當中,控方律師以及皮奧里亞法院在沒有實際證據的情況下仍然以謀殺的罪名控告克里斯滕森,這一點已經做得足夠盡職盡責,但遺憾的是美國民主的陪審團才是最終蓋棺定論的那一個,因為在美國對死刑的判決并不易。
由于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在聯邦層面上一直擁有死刑,盡管在1972-1976年間廢除,但之后又重新恢復。雖然在聯邦層面上擁有死刑,但由于各個州擁有足夠的立法與內政權力,這就意味著州一級法律層面上是可以廢除死刑的。根據美國死刑信息中心的數據,目前美國已經有21個州廢除了死刑,其中就包括本案所在的伊利諾伊州。不過由于克里斯滕森違反的是聯邦法律,所以仍然可以執行死刑。
但是在美國,絕大部分州主要定罪權利由陪審團負責,而且有的是必須所有陪審員意見達成一致,有的則是采納占據多數的意見。比如章瑩穎案件當中的伊利諾伊州陪審團就是需要在死刑問題上必須達成意見一致才能執行死刑,有兩個人不同意,死刑就不成立。
而對于謀殺罪名,除了死刑這類剝奪整個或部分生存權的身體刑,還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監禁與非監禁類刑罰。當然一級謀殺就屬于故意殺人,一般只有死刑和終身監禁。比如此次克里斯滕森被判不得緩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就是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當中最高的監禁刑罰。按照檢查官波洛克的話說就是:
“克里斯滕森想要離開監獄,除非死后裝進棺材里”
終身監禁和死刑相比較而言,肯定是死刑更嚴厲了,我想這個世界上沒有什么比剝奪生命更嚴厲的懲罰了吧。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對于有些人來說,終身監禁雖留了一條命,卻失去了一個人們最最在意的:自由。人雖活著,但活的毫無意義,沒有了自己想要的生活,享受不了了家庭的溫暖,不能為至親的人們謀求一點點幸福,于其這么渾渾噩噩,行尸走肉的活,還不如一死百了,干干脆脆。話是這么說,如果讓人們去二選一,我相信選擇活是唯一的,因為,所謂的自由,只有在身臨其境,只有在慢慢煎熬中才能知道它對生活生命的意義,就如痛苦,只有痛到心了,才知它苦的滋味。
章瑩穎遇害性質很惡劣,雖然我們都希望這個殺人犯被判處死刑,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讓這個殺人犯終身監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認為,沒有判他死刑是美國司法制度的問題,甚至是種族不平的問題。其實不僅是對章瑩穎案的兇手,很多案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都沒有判死刑。
所以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種沒什么關系,本質上還是陪審團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審團的絕大多數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這個制度,美國已經有上百年歷史了,也并不是說為了完全減少死刑,也有為了讓案件能夠有更多的平衡的聲音。
我們很多人不認可這個制度判罰,這很正常,因為所處的位置不同。
面對如此殘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還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會對判決表示極大憤慨。
但美國也好,西方其他國家也好,他們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盡量少判死刑。
在這個問題上其實美國還走在了歐洲后面。不少歐洲國家干脆已經廢除死刑了。也就是說任何犯罪都沒死刑。
法國、德國、荷蘭、盧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內瑞拉也是廢除死刑的國家。
而美國一些州有廢除死刑,但是聯邦政府層面還在保留死刑,這也是章瑩穎案兇手在聯邦法院審理,12名陪審團中10名要堆他判處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廢除死刑,其實和人權制度發展有關,也和宗教歷史文化有關。也就是某種程度上認為生存權來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輕易剝奪。這也是為什么最近很多國家圍繞墮胎是否合法爭吵不休一樣。
本質上也和這種文化歷史宗教有很大關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不純粹從法律角度看問題了,對死刑的判罰也一樣。
對經濟犯罪,基本上不再適用死刑,這幾乎是全球的共識。但是對嚴重的刑事案件,各國態度就不同了。
但是對刑事案件也要區分,有些國家不設置死刑,但對涉及到國家安全的就設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來只判了一個死刑,就是針對前納粹頭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對死刑的規定只有在反人類罪、反猶太罪、種族滅絕罪、叛國罪等才有。經濟和刑事案件都沒了。
這也可能是西方整體的趨勢。
如果是許國利的兒子作案,那許國利被判極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調查結果不出現反轉,就是許國利殺害了來女士,那么他逃不脫死刑。如果經過一來二去,發現許國利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史,或者許國利被發現有精神病,那這個案子就復雜了一些。
從目前通報的有關信息看,來女士是被許國利謀害的,問題關鍵在于,是許國利自己作案,還是與他的大兒子一塊作案。這個案子中,他們的家中是第一現場嗎?許國利是如何不聲不響的謀害來女士,并短時間內分尸的?這些問題,警方查清楚后會給許光利蓋棺定論,根據實際情況量刑。如果事實如此,許國利逃不脫死刑審判。不過,許國利的作案過程和細節出于多方面因素考慮,應該不會公開公布。
作案的許國利終究會得到應有的懲罰,不論是不是極刑。近一段時間,網絡上討論這個案件的人很多,大家在思考一個問題,夫妻間不論是原配還是半路夫妻,如何才能更好的相處呢。
如果許國利被判死刑,那么他與來女士的女兒會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本來好好的家庭,前一天晚上剛吃了蛋糕和面包,那是和媽媽一塊買的,第二天就找不到媽媽了,二十天后爸爸被抓。這些事情,雖然是許國利與來女士的錯,可承受者不只是他們。許國利曾說過,“女兒以后怎么過啊”,唉,可憐的孩子。
注: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題主搞笑呢吧,在中國有真正的終身監禁嗎?
回答:都不恐怖。
原因:死刑只是在行刑之前才恐怖,是一個生命對死亡天生的恐懼,是克服不了的,但也只是吃貨斷頭飯到行刑前。終生監禁的恐懼是一個人對于已經是去了的自由的渴望所產生的恐懼,說到底這種情緒根本就不是恐懼,是極度的得不到滿足的渴望,從根子上說這種情緒和極度的饑餓極度的干渴是同一樣的。
看過《血鉆》嗎?里面的淘鉆工雖然能勉強吃飽穿暖,但是人生沒有一點希望,剩下的人生是極度黑暗的,個人認為這才是應該恐懼的。
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人有不同的體驗。筆者認為,由于國與國之間法律體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決也大相徑庭。
在我國,刑事案件判決一般分為死刑、死緩、無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緩最接近提問者說的那種情況。但通常的情況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終身監禁”的;都有活著出來的那一天,或長或短。據我所知,被判“死緩”的犯人如果判決后兩年內沒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兩年后都會改為無期;而現在的監獄都有所謂的獎勵積分減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開始判的無期還是經死緩減為的無期,最后都是有可能變為有期的。據說,國內被判死緩的人經減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會超過20年。也就是說,無論死緩也好,無期也罷,最后的結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緩最低坐14年,無期更低,但具體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聽說還有保外就醫的。那就等于沒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罪大惡極的犯人想方設法也要爭取到死緩,為的就是最終有出來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著就是一種幸福,做個自由的人更是一種幸福。
而國外就不同了,特別是那些西方國家,很多是廢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終身監禁。他們的終身監禁,跟我們的終身監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實的終身坐牢,沒有假釋一說,也沒有減刑一說。一輩子就在牢里,終其一身。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個人一輩子在一間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過一輩子是什么滋味?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雖說西方很多國家沒有死刑,但它們的終身監禁比死還可怕,這也是西方很多惡性案件嫌疑犯寧愿自殺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為一旦被逮著,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來,死刑和終身監禁哪個懲罰更加痛苦就很明顯了。在國內肯定是死刑更嚴更加痛苦;而在國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國家,毫無疑問是終身監禁更加痛苦。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終身監禁會被執行死刑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