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怎么辦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怎么辦,刑事自訴案一旦確立,象故意傷害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的,屬于自訴案,但并不是常人理解的自訴案件,象輕傷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決定開庭前已將其收監,不會給嫌疑人制造不到庭的機會的。
嚴格意義上,凡刑法載明告訴的才處理條款,都屬于自訴案,比如重婚罪,財產侵占,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只有輕傷以下是自訴案),誹謗罪等,但被害者報告后,經司法系統確認罪名成立,會立刻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以防其逃避法律制裁。
提問者用推演法想象,既然是自訴案,肯定和民事糾紛打官司一樣,被告不到庭原告沒辦法。
民事糾紛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被告人反而喪失了當庭辯解,主張權利的機會。
刑事自訴案并不是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很輕,甚至不會被判刑。
刑事自訴案嫌疑人都有可能坐牢,但他們比公訴案嫌疑人多一個機會,取得原告諒解。
刑事自訴案原被告人可以在庭里,也可以在庭外調解,如果失去這個機會,被告會被判實刑。
自訴案既然是刑事案件,不必擔心被告不來的問題。偵察機關會根據案件情況采取強制措施的。
刑事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件,沒有經過公安檢察二級前置偵查及相應的強制措施,故被告人不到庭是有可能的,但既然已刑事立案了,涉及的就不是民事立案的私權糾紛,法院發出的傳票也不會象民事案件傳栗那樣沒有強制力。
要看你是在公安局還是法院?公安局是拘傳,法院是傳票,原告不必擔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責任就不在自訴人(自訴人不應再承擔提供被告人下落的義務),案件不能審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決定。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包括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對自己管轄案件偵查終結后,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案件。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主要指: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刑事自訴案件,法院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判決。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可見,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被告必須到庭,被告確有原因不能到庭的,應該中止審理,等不能到庭原因消失后恢復審理。對于被告故意逃避審理的,法庭可以依法拘傳到庭審理。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有罪的,法庭應當做出有罪判決;經過法庭審理,法庭認為被告無罪的,應當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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